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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作品著作權的歸屬

地圖作品的編輯與編制單位之爭

2017年08月23日09:39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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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地圖作品應在整體構圖、客觀地理要素的選擇和表現形式上體現獨創性。公知地理信息的簡單組合,不具有獨創性,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地圖作品。收集、提供地圖現實資料以及核對資料有無遺漏或者錯誤的行為屬於輔助繪制地圖的工作,不能視為創作行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無相反証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証明的除外。

【案情概況】

楊修清系報社退休干部。2011年1月,他與案外人武漢大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就涉案地圖《襄陽市城區全貌圖》的廣告採編、征集工作簽訂協議書。楊修清於2011年9月將該黑白底圖向版權局申請辦理作品登記。協議簽訂后,他依照約定向武漢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交付了涉案地圖的黑白底圖。在涉案地圖出版過程中,因武漢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不具備測繪資質,依據其與中工武大設計研究有限公司之間的長期合作關系,將涉案地圖的繪制及申報工作委托中工武大設計研究有限公司完成。隨后,中工武大設計研究有限公司完成並辦理涉案地圖的繪制及申報工作。中工武大設計研究有限公司採用楊修清提供的素材和資料,通過特殊的編繪地圖設備、設施和科技力量,由其工作人員使用計算機將上述內容繪制成圖。其間,楊修清提供黑白底圖和現實資料,核對資料有無遺漏或者錯誤。涉案地圖的署名信息顯示:編制為中工武大設計研究有限公司,出版發行為武漢大學出版社,策劃設計、編輯均為楊修清。

【規則解析】

隨著城市道路路網及建筑的地理位置不斷更新變化,市面上出版、發行各式各樣五花八門的地圖。一方面,地圖作品為社會公眾出行提供方便、准確、快捷的地理位置及方位向導﹔另一方面,地圖著作權權屬的確定,目前缺乏明確的法條指引和規定,司法實踐中容易引發爭議。本案中,涉案地圖上署名的編制單位是中工武大設計研究有限公司,編輯為楊修清,中工武大設計研究有限公司與楊修清之間不存在勞務隸屬關系,楊修清依據其進行了著作權登記的黑白底圖主張涉案地圖作品的著作權。涉案地圖著作權的歸屬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量:

第一,地圖作品應在整體構圖、客觀地理要素的選擇和表現形式上體現獨創性。地圖作品中表現城市、道路的圖例,表現山脈、河流、湖泊以及居民點等所在的客觀位置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些屬於公知地理信息的簡單組合,不具有獨創性,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地圖作品。地圖的性質決定其提供給創作人的創作空間相對狹窄。本案中,楊修清的黑白底圖未注明地理標識、地理建筑名稱、旅游景點等信息,與涉案地圖相比對,兩者僅在路網分布及地理環境上存在相同,而這些相同點均屬於公知信息。黑白底圖參考在先公開地圖的地理信息並結合現有路網及建筑的地理變化進行繪制,不具有獨創性。楊修清也未指出其黑白底圖的獨創性。並且根據《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作品實行自願登記,著作權登記機關對登記的著作權實行形式審查,楊修清主張涉案地圖上標注的作品登記號與其圖形作品著作權登記號相同,其對涉案地圖享有著作權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涉案地圖由中工武大設計研究有限公司編制完成,楊修清收集和提供現實資料的行為屬於輔助繪制地圖的工作,不能視為著作權的創作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楊修清收集、提供的單位名稱和公交線路不能體現地圖作品的獨創性。涉案地圖上標注的單位名稱,系楊修清受武漢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委托,進行的涉案地圖廣告認刊征集工作。楊修清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也不能體現其創作地圖作品的獨創性。涉案地圖上標注的公交線路,幾乎涵蓋了湖北省襄陽市主要的公交車線路。公交車線路屬於公共資源領域的公知信息,亦不能體現楊修清創作地圖作品的獨創性。而中工武大設計研究有限公司結合楊修清提供的素材和採編資料,通過特殊的編繪地圖設備、設施和科技力量,由其工作人員使用計算機將上述內容繪制成圖,由楊修清核對上述資料有無遺漏或者錯誤等問題,最終繪制成涉案地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楊修清提供部分素材、核對有無錯漏等行為,系編制涉案地圖過程中的輔助行為,不能視為著作權的創作行為。

第三,從涉案地圖作品上的署名可以確認楊修清不對涉案地圖作品享有著作權。涉案地圖版權信息顯示:編制為中工武大設計研究有限公司,出版發行為武漢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策劃設計、編輯為楊修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如無相反証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証明的除外”。涉案地圖上署名為編制單位的是地圖作品的作者,楊修清署名為策劃設計和編輯。楊修清以在涉案地圖的審核圖上簽字的方式,對該署名情況表示認可。並且涉案地圖的編繪單位和制報單位均是中工武大設計研究有限公司。我國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實行測繪資質管理制度,且編繪、制印、出版地圖有相應的申報、審批程序。楊修清不具備國家確認的測繪資質,也無法作為編繪單位、制報單位、編制單位或者送審單位履行地圖的申報登記、送審等手續。

(責編:王湘浦(實習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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