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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著作權保護對創作的促進作用

2017年08月21日08:59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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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Bilibili網站中大量不具備版權的外國影視作品集體下架,ACFUN網站的視頻區更因不具備《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証》而被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叫停關閉,該板塊內的所有電影、電視劇等影視作品隨之被一次清空。眾多網友早已習慣的“免費午餐”就此“斷供”。與此同時,一堂生動的版權普法課程也就此拉開帷幕。部分具有較強版權保護意識的網友發文表示:“建設健康、有序的互聯網文化市場,不能隻貪圖短期免費‘福利’。放眼未來,漠視付費版權並非網民們真正長遠的‘福利’,隻有加強版權保護意識,讓眾多作者、制作者在文化作品與制品的創作中有利可圖,才能進一步激勵創作,從而豐富與繁榮網絡文化,使得廣大網民擁有更為豐富多彩的產品可以選擇。”在這部分網友和一些版權人士看來,在充分保護了作者與制作者的版權(著作財產權)后,自然就能激勵作者的創作積極性,從而對豐富人民群眾的文化需求產生正面效果。在此,促進作者創作作品被理所應當地納入了著作權法與著作權保護的題中之義。

情況真的是這樣嗎?這看似正確的觀點背后,同樣值得思考。正如二十世紀奧地利著名經濟學家馮·哈耶克所言:“賦予版權這種強制的稀缺性並不是激勵人類創作的最有效辦法。我深表懷疑,世界上到底有哪部偉大作品是其作者為了獲得版權而產生的?”的確,放眼世界范圍內已確立著作權保護制度的國家中,並沒有如期看到像中國“四大名著”、莎翁戲劇、但丁《神曲》等高質量作品的不斷涌現。與此相反,為了追求版權(著作財產權)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各類媚俗、一味迎合市場的低質量作品層出不窮。許多文字與影視作品創作從以前的“作者擅長寫什麼,讀者(觀眾)就看什麼”異化成了“讀者(觀眾)想看什麼,作者就寫什麼、拍什麼”。

將版權保護的目的著眼於讓各類文化產品原創者在創作中有利可圖,並不會必然繁榮人們文化生活。與此相反,這樣的激勵還可能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不良后果。作品的“量”有了,但是“質”卻大大下降,從而讓文化市場上的作品創作逐漸趨於庸俗化、同質化、娛樂化。在此,我們必須知曉的是:為了盈利而大量重復產出同質、庸俗的作品,這絕非在鼓勵創作,而是在進一步擠壓真正想表達自我思想作者的生存空間,變相逼迫其進行內容同質的低級重復。“為賣而寫”的創作,也絕非是在豐富繁榮人們的文化生活,反而會使人們可選擇作品的內容主題范圍逐漸縮小。

著作權法的本質屬性是權利法,而非“作品促進法”,其首要目的是保護作者因創作作品而產生的各項權利。強調著作權保護、勞有所得與激勵創作、豐富與繁榮文化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聯系。也正是如此,為了促進中國電影產業健康繁榮發展,去年十一月全國人大通過了我國首部電影產業促進法,該法中相關條文載明:為了促進電影產業的發展,國家將引導相關文化產業專項資金、基金加大對電影產業的投入力度﹔實施必要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金融機構為從事電影活動以及改善電影基礎設施提供融資服務。由此可見,激勵創作、豐富與繁榮網絡文化並非著作權法與著作權保護所能單獨承載之功能。盡快制定、施行相關產業促進法才是激勵創作、豐富與繁榮人們文化生活的“正確打開方式”。(汪 源)

(責編:王湘浦(實習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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