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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檢設備廠商如何破解保護難題?

2017年08月16日08:36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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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3年,一場安檢設備領域的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終於落下帷幕。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就同方威視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同方威視)訴北京君和信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君和信達)及孫某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同方威視主張的部分經營信息構成商業秘密,判令君和信達、孫某賠償同方威視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500萬元。

近年來,商業秘密糾紛案逐漸增多,但仍面臨商業秘密認定難等諸多困難。對此,專家建議,我國企業應提高商業秘密保護意識,國家相關部門針對商業秘密侵權者加大懲戒力度。此外,我國還可以考慮針對技術含量較高的產業,建立人員離職監控機制,預防商業秘密侵權糾紛的發生。

離職引發商業秘密糾紛

此次糾紛的導火索源於同方威視前員工孫某的離職。

同方威視是一家大型安檢產品和服務提供商,其產品和服務銷往全球150多個國家和地區。從2003年起,同方威視在馬來西亞開展市場推廣工作,與多家公司建立了合作關系,其中,Pan Asiatic Technologies Sdn Bhd(下稱PAT公司)成為同方威視在馬來西亞的獨家代理商。

自1998年起,孫某開始在同方威視工作,曾長期負責馬來西亞的市場銷售工作。2011年4月,孫某從同方威視辭職,並於2011年5月注冊成立了君和信達,擔任法定代表人。君和信達主要從事安檢產品生產、銷售等業務。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2010年,同方威視通過PAT公司向馬來西亞海關和財政部推薦在CIQ項目安裝4套快檢設備,並獲得馬來西亞政府部門批復。2011年,同方威視喪失了成為CIQ項目供貨商的機會。同年9月19日,君和信達與PAT公司簽訂了兩台快檢設備的銷售合同,直接向馬來西亞海關供應了兩套快檢設備。2013年,君和信達又與PAT公司共同向馬來西亞政府供應了4台快檢設備。同方威視認為,君和信達利用了同方威視的經營信息,才得以與PAT公司簽署產品銷售合同,其行為涉嫌構成商業秘密侵權。

2014年4月10日,同方威視以孫某和君和信達涉嫌侵犯其商業秘密為由,將其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一中院),要求法院判令孫某和君和信達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等。

經營信息構成商業秘密

在該案庭審中,同方威視的經營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成為雙方爭辯的焦點問題。

同方威視訴稱,其與PAT公司合作過程中,針對5個方面的經營信息均採取了保密措施,且該信息符合商業秘密的其他構成要件,具有巨大商業價值。5個方面的經營信息分別為:一是同方威視在馬來西亞的代理銷售渠道﹔二是同方威視於2003年、2006年和2009年通過馬來西亞PAT公司的代表吳某及其關聯公司向馬來西亞海關提供快檢設備的交易信息﹔三是同方威視代理銷售的運作模式﹔四是同方威視通過銷售渠道掌握的客戶特殊需求和交易習慣﹔五是同方威視通過代理銷售渠道獲得的代理銷售信息。

在庭審中,同方威視強調,2011年5月,孫某與吳某聯手將上述商業秘密轉給君和信達佔有,君和信達參與馬來西亞海關和財政部的快檢設備採購,涉嫌侵犯同方威視的商業秘密。

針對同方威視的指控,孫某與君和信達辯稱,同方威視主張的經營信息並不構成法律規定的商業秘密,其理由是PAT公司作為代理商有權利選擇供貨方,是吳某主動尋找孫某和君和信達進行合作,孫某不需要利用其從同方威視獲得的經營信息。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后認定,同方威視的部分經營信息構成商業秘密。在交易信息方面,同方威視於2009年生產的產品設備參數與銷售價格均未被公開,具有商業價值,因此構成商業秘密﹔在代理銷售運作模式方面,運作模式包括代理合作模式、市場調研報告、商業計劃和產銷策略,其中除馬來西亞政府採購本土化政策(下稱本土化政策)使得PAT公司成為同方威視在馬來西亞的獨家代理以外,交易機會和交易信息其余部分不能從市場公開渠道獲得,可認定為商業秘密﹔在客戶特殊需求和交易習慣信息方面,除去本土化政策為公眾所知以外,PAT公司的交易習慣及馬來西亞海關對採購設備的具體需求等信息具有秘密性,在同方威視採取保密措施的情況下,上述信息構成該案中的商業秘密。

據此,北京一中院判決同方威視的部分經營信息構成商業秘密,孫某和君和信達在2011年的交易行為構成商業秘密侵權,需向同方威視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500萬元。隨后,雙方都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經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有關專家表示,該案判決結果使得我國創新型企業能夠感受到我國相關部門正在不斷加大創新成果保護力度,不斷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同時,該案也提醒我國創新型企業要更加重視商業秘密的管理和保護,以防人才離職導致商業秘密被侵權。

商業秘密保護面臨難題

數據顯示,我國創新主體擁有眾多商業秘密,但以商業秘密開展維權的案件數量較少,權利人不願維權的背后是商業秘密認定的不易。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黃武雙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介紹,商業秘密認定難是法院審理該類型案件的一大難點問題。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對於權利人來說,由於商業秘密必須具備秘密性,其為權利人舉証証明商業秘密的載體和秘密點帶來一定困難﹔對於被訴方來說,針對權利人主張的商業秘密,能找出很多抗辯理由。因此,法院在認定商業秘密方面存在諸多困難。

在實踐中,權利人在進行商業秘密維權時,也面臨諸多難題:需要當事人向法庭証明某項信息不為公眾知悉這一法律事實﹔也對企業關於商業秘密的認知程度、保護力度、舉証,以及在庭審中的說理等提出了挑戰。

對於技術含量很高的安檢設備生產廠商來說,其在開展商業秘密維權時面臨哪些難題,又該如何加大商業秘密保護力度?該領域有關專家表示,安檢設備廠商開展的商業秘密維權案主要呈現四大特點,一是損失認定難,在新的商業模式下,企業盈利方式不僅限於產品銷售,還包括投融資、技術轉移等多方面,因此,法院在認定損失時,不應以產品銷售的盈利作為認定損失的唯一形式,應擴大損失認定范疇﹔二是在信息化時代,商業秘密的保護難度加大,且企業內部人員侵權或者團隊作案給企業帶來的損害遠大於以前,建議加大對企業內部人員侵權的懲戒力度﹔三是建議將曾有過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對其商業經營行為進行限制,比如政府採購、招投標、上市、投融資等﹔四是針對向特定對象提供涉嫌侵權產品的行為,取証難度較大,建議調整針對此類產品的取証方式和侵權判定方式。

在黃武雙看來,我國企業應提高商業秘密保護意識。“目前,我國很多企業不了解自己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也不知道應該採取哪些保護措施,其遭遇侵權時,更不知道該如何維權。因此,我國企業亟需提高商業秘密保護意識,了解相關知識,以保護自身商業秘密不受侵犯。”黃武雙表示,目前,我國很多商業秘密糾紛是由於人員離職引起的,我國相關部門和企業應採取諸多措施,在技術含量較高的行業,建立人員離職監控機制,將商業秘密侵權行為扼殺在搖籃中。(本報記者馮飛 實習記者 張彬彬)

(責編:王湘浦(實習生)、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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