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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呼喚知識產權護航

2017年08月08日08:50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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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中國市場情報中心有關統計顯示,到2018年,中國大數據市場規模將達到463.4億元。大數據市場快速發展的同時,因數據使用引發的爭議也層出不窮。如何利用知識產權保護大數據呢?本文提出的措施或值得借鑒。

大數據,被稱為未來社會發展的“新石油”。聯合國發布的《大數據促發展:挑戰與機遇》白皮書預測,2017年,全球大數據市場收入將達到500億美元。中國市場情報中心有關統計顯示,到2018年,中國大數據市場規模將達到463.4億元。大數據市場快速發展的同時,因數據使用引發的爭議也層出不窮。如何保護大數據,成為當下產業界熱議的話題。

一般而言,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儲數量快、應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征的數據集合。目前,各大互聯網平台之間,關於大數據的侵權案例已屢見不鮮。近日,在第二屆中國互聯網糾紛解決機制高峰論壇上,北京搜狐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法務經理馬曉明介紹,搜狐APP上用戶針對新聞內容的評論,搜狐焦點網上的樓盤信息、銷售數據、用戶評論等都曾被競品網站全盤抓取。“這些原始數據的權利主體到底是誰?被侵權后我們應該選擇什麼樣的案由去起訴?選擇什麼樣的權利來保護自己的權益?現在的理論探討和司法實務都沒有給出明確的回答。”馬曉明表示。

目前,我國僅在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中對數據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而在司法實踐中,與大數據相關的案例大多通過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多種方式進行保護。會上,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中關村法庭和中國互聯網協會調解中心聯合發布了《大數據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現狀及展望調研報告》。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中關村法庭庭長陳昶屹在發布報告時指出,保護大數據的手段可以多種多樣,由於大數據的特性,在大數據保護方面,要給予它適當的權利和排他性,同時也應該保護大數據本身的開放性和流動性。“大數據本來是基於開放和流動而形成的大數據,如果說在數據保護的過程當中形成了壟斷,影響到了數據資源的開放性和流動性,就有可能會影響整個數據產業的發展。”陳昶屹表示。

運用著作權法 保護數據成果

由於數據本身的可復制性和可重復利用性的特點,大數據與著作權保護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陳昶屹發布報告時介紹,目前大數據的基本處理流程主要包括四個階段:前兩個階段為數據的採集與預處理、數據的存儲和管理,數據經過集合、匯總,形成了數據庫、數據倉庫、雲數據庫等形式,其數據內容都可以通過著作權法予以保護 。第三個階段是數據的處理與分析。鑒於數據的價值得到提升,具有商業價值的數據可以通過商業秘密予以保護,為分析處理數據所使用的方法則可以通過方法專利予以保護。第四個階段是數據成果的呈現與應用。數據成果以軟件形式存在的則可以通過軟件著作權予以保護。陳昶屹介紹,在涉及大數據的相關典型案件中,著作權案件佔比為23%。

但馬曉明認為,大數據是對原始數據進行挖掘和價值賦予、提升后形成的。隨著對原始數據的不斷挖掘,原始數據依次轉變為信息層、知識層和人工智能層的衍生數據。目前各大互聯網公司之間關於大數據的糾紛都還集中在原始數據這一層面。而對於大數據中數據庫等產品形式進行著作權保護,保護的只是具有獨創性的數據編排,並不保護原始數據本身。作為數據存儲、調用和處理工具的軟件,可以獲得軟件著作權保護,也與作為軟件處理對象的數據集合本身無關。因此,從企業角度而言,著作權法保護並不是大數據保護的最優選擇。

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 維權佔比較高

實踐中,互聯網公司大多選擇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大數據的保護。上述報告公布的數據也顯示,在涉及大數據的相關典型案件中,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佔比最大,達46.2%﹔其余除著作權案件外,就是隱私權、名譽權和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張本勇介紹,在司法審判中,大數據通過反不正當競爭的方式來保護分為兩種,一種是採取保密措施的數據,可作為商業秘密來保護﹔另外一種沒有採取保密措施,同時又不能作為版權來保護的已經公開的數據,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一般性的條款進行保護。

根據法律的定義,大數據若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且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就可以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但馬曉明認為,對於企業而言,構成商業秘密要求的門檻比較高,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般條款,成為企業維權的常用手段。今年微博訴脈脈終審勝訴,引起廣泛關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淘友天下技術公司、淘友天下科技公司(脈脈軟件開發運營商)獲取新浪微博用戶信息的行為存在主觀過錯,違背了在Open API開發合作模式中,第三方獲取用戶信息時應堅持的“用戶授權+平台授權+用戶授權”的三重授權原則,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及公認的商業道德,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原告的競爭優勢和商業資源,構成不正當競爭。

業內人士認為,大數據的開發者投入了大量財務和時間精力對數據進行採集和挖掘,如果競爭者可以無償使用這些數據成果,將會給開發者帶來極大損害,甚至促成惡性競爭,阻礙整個行業健康發展。但是在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時,也應考慮到“大數據”行業在技術形態、交易模式等方面所具有的特殊性,以保障新興市場業態自由發展。

借鑒國外經驗 完善大數據立法保護

目前新修訂后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根據立法者的說明,在立法過程中是否規定和如何規定數據存在較大爭議。張本勇認為,第一百二十七條只是原則性地明確了數據作為財產權的對象,但這是什麼性質的權利,還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總結理論和司法經驗,為后續立法提供基礎。

張本勇介紹,目前,國際上大部分國家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將數據納入著作權保護范圍。美國則對大數據進行雙重保護,既進行版權保護,又進行反不正當競爭保護。而且,從目前發展趨勢來看,美國對於大數據的保護從過去傾向於將它作為財產權利來保護,正日益轉變為傾向於通過不正當競爭的方式進行保護。歐盟在1996年發布了《關於數據庫法律保護的指令》,對於具有獨創性的數據庫進行著作權保護,而對於那些不具有獨創性的數據以“制止不當提取權”這一特別的權利進行保護,以防止對數據庫內容的全部或實質部分進行不當使用,保護期為15年。 對於我國大數據到底應如何保護,是作為一般財產權還是著作權,還是另立新法專門賦權,張本勇認為,立法部門應當進一步思考,以完善大數據的相關立法保護。(劉 仁)

(責編:王湘浦(實習生)、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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