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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盾手稿”案宣判 拍賣公司賠償茅盾后人10萬元

2017年08月02日09:17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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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曾連續報道六合法院審理一起侵權糾紛,原告是文壇巨匠茅盾先生之孫沈韋寧、沈丹燕、沈邁衡,訴南京某拍賣行未經合法繼承人許可,發表和展覽了茅盾毛筆手稿原件。7月28日,南京六合法院第四次開庭后作出判決,拍賣公司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令支付10萬元賠償。

此案在第一次庭審后,原告追加了拍賣委托人張某為第二被告。原告訴稱,作為茅盾先生所有作品著作權的合法繼承人,有權依法繼承茅盾先生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包括展覽權、復制權、發行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涉案作品《談最近的短篇小說》是茅盾先生於1958年用毛筆書寫的一篇評論文章手稿,手稿的文字內容1958年發表於《人民文學》,但該手稿除了文字內容之外,還呈現了作者把語言凝結在紙上的過程,具有極高的書法藝術價值。

原告認為,被告張某不是手稿的合法所有人,涉案手稿系遺失物,張某無權展覽和委托拍賣,並且認為張某、競買人岳某以及拍賣公司串通,利用茅盾先生的社會地位炒作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2014年1月3日和4日,進行拍賣前預展。最終以一千多萬元高價拍出,產生了巨大的社會影響。

在前兩次庭審中,被告認為,茅盾先生手稿是被告公司合法取得,如果認定是文學作品就不存在侵權也無爭議,如果認定是美術作品,但原告沒有証據。涉案手稿是否具備美術作品性質?被告張某是否是合法所有人?拍賣公司有無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兩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成為爭議焦點。

28日,法院第四次開庭后認為,涉案手稿是茅盾先生用毛筆書寫,文字風格瘦硬清雅、俊逸舒朗,展現了瘦金體楷書的魅力,文字外觀具有一定的美感與獨創性,既屬文學作品也屬美術作品。在所有權上,涉案手稿系動產,張某實際持有該手稿,在無証據証明張某非法持有的情況下,應認定張某系合法所有人。另外,有証據証明張某作為收藏愛好者從文化市場購買的合理性。茅盾先生於1958年將手稿原件投稿給《人民文學》雜志社,並非無意間喪失對手稿原件的佔有,原告認為是遺失物不成立。

法院認為,張某作為所有人有權以拍賣的方式出售作品原件,兩被告在拍賣過程中,將涉案手稿印於拍賣圖錄中,在正式拍賣前向特定人群無償少量發放,在公司網站和微博中介紹拍品的行為,均符合法律、規章及拍賣慣例,不應構成侵犯原告就涉案手稿作為美術作品享有的展覽權、發表權,以及作為文字作品及美術作品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但原告提交的証據証明拍賣公司於2016年4月11日及2016年6月22日在其公司網站及微博上展示涉案手稿,此時,距2014年的拍賣結束已兩年多。原告認為被告行為侵犯其信息網絡傳播權,法院予以支持。因此,判令拍賣公司停止侵權,並酌情賠償原告10萬元。(任國勇)

(責編:王湘浦(實習生)、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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