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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訴星球通商標侵權一審判賠6萬元

2017年08月02日09:13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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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對小米公司訴星球通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星球通公司停止銷售侵權商品,賠償經濟損失6萬元等。法院經審理認為,由於星球通公司此前銷售侵犯小米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耳機已經被生效判決確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故其再次銷售侵權商品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據此酌情提高了侵權賠償數額。

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澱法院)對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小米公司)訴北京星球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星球通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星球通公司停止銷售侵權商品,賠償經濟損失6萬元等。

小米公司訴稱,其注冊了第8911270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提電話、手提無線電話、可視電話、頭戴耳機”等,該商標在專用權保護期限內。涉案商標經小米公司宣傳和使用,已經具備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星球通公司銷售的耳機和數據線使用了小米商標,涉嫌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而且,星球通公司曾經發生過類似的行為,該案屬於重復侵權,要求星球通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9.5萬元等。星球通公司辨稱,其僅是電子產品銷售商,不具備判斷所售產品是否為侵權產品的能力,其與供貨商約定如出現假冒偽劣產品,由供貨商進行賠償,不存在故意售假的行為。

海澱法院於2017年3月、4月開庭審理后,認為星球通公司銷售的耳機和數據線分別與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同或類似,使用的標識與小米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經比對后,與小米公司生產的正品商品存在明顯差異。在不能証明其銷售的商品有合法來源的情形下,星球通公司的銷售行為構成侵權。由於星球通公司此前銷售侵犯小米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耳機已經被生效判決確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故其再次銷售侵權商品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法院據此酌情提高了侵權賠償數額。

點評

在判斷銷售商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時,首先,應考慮所銷售的商品是否屬於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商品,也就是,是否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或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並容易導致混淆。其次,在所售商品屬於侵權商品的前提下,銷售商是否有充分証據証明對商品的侵權屬性不知情,而且被訴侵權商品存在合法來源。在該案中,星球通公司雖然提供了供貨商與其關於供貨商應就侵犯商標權行為進行賠償的協議,但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這種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小米公司﹔且星球通公司無法証明其所銷售的侵權商品有正常的採購渠道,所以,無法証明涉案商品有合法來源。在賠償數額方面,由於小米公司沒有提交任何証據,考慮到星球通公司反復侵權的情節,法院適當提高了經濟損失賠償額,據此作出上述判決。(海 知)

(責編:王湘浦(實習生)、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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