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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菌多”終審被判侵權成立 賠償70萬元

2017年07月28日09:51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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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益菌多”終審被判侵權成立 賠償70萬元

  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針對一起涉及乳酸菌飲品的上訴案件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判令浙江果然食品有限公司(下稱果然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株式會社益力多本社(下稱益力多本社)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70萬元﹔上海樂客瑪超市有限公司(下稱樂客瑪公司)需立即停止銷售果然公司生產的“益菌多”發酵味含乳飲品。

  益力多本社訴稱,其享有“益力多”和“養樂多”單瓶容器和五連排包裝裝潢的著作權及多個“益力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被告果然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生產並由樂客瑪公司銷售的含乳飲品上使用與涉案產品相近似的包裝盒容器,並使用與“益力多”注冊商標近似的“益菌多”標識,構成對其商標權的侵犯及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20萬元。

  被告果然公司認為,被控侵權產品上所使用的“益菌多”商標是通用名稱,被控侵權產品的單瓶容器系行業通用容器,且與被上訴人的產品形狀存在顯著區別,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果然公司需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停止使用與“益力多”“養樂多”產品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近似的五連排包裝、裝潢,賠償益力多本社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70萬元。另外,樂客瑪公司需立即停止銷售果然公司生產的“益菌多”發酵味含乳飲品。

  果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控侵權產品標識與被上訴人的主體組合商標構成近似,整體包裝裝潢與被上訴人產品近似,侵權產品外包裝上的細微差異不足以防止一般公眾的混淆。因此,果然公司的行為構成對被上訴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故二審維持原判。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法官范靜波表示,該案中,果然公司主張“益菌多”屬於通用名稱,法院在判斷訴爭商標是否為通用名稱時,應當審查其是否屬於法定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以及相關公眾是否普遍認為某一名稱能夠指代一類商品。在該案中,果然公司未提供証據証明有關的法律法規、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規定“益菌多”屬於通用名稱,也沒有証據証明相關公眾已普遍認為“益菌多”已成為指代乳酸菌飲品的名稱。

  “在判斷立體商標與被控侵權商品的形狀是否近似時,以及被告是否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時,應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作為判斷標准,並且考慮商標的顯著性和裝潢的特有性。該案中,被控侵權產品的形狀及裝潢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和商品裝潢整體近似,僅存在細微差異,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而言,可能會對兩者產生混淆或誤認。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商品侵權和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范靜波表示。(通訊員 陳穎穎)

(責編:趙佳(實習生)、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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