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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馬在“即時充電”的路上“拋錨”

2017年07月28日09:10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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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寶馬在“即時充電”的路上“拋錨”

  對於新能源電動汽車車主而言,續航及充電一直是其最為關心的問題。為解決電動汽車充電的“最后一公裡”問題,德國寶馬股份公司(下稱寶馬公司)於2014年推出了“即時充電(ChargeNow)”項目,並於2015年正式引入中國市場。然而,寶馬公司欲在華注冊“即時充電ChargeNow及電源插頭圖形”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卻遭遇了被駁回的困境。

  日前,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行終814號行政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系爭商標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據此終審駁回了寶馬公司的上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系爭商標予以駁回的復審決定得以維持。

  注冊申請遭駁

  據了解,新能源電動汽車是寶馬公司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及日趨成熟的新業務之一。早在2014年,寶馬公司便推出了新能源汽車品牌“BMWi”,並於同年7月在美國市場推出“即時充電”項目,后於2015年9月正式在中國啟動該項目,價格與中國國家電網的充電站保持一致。據悉,寶馬公司還推出了“即時用車(DriveNow)”服務與“即時停車(ParkNow)”服務。

  據寶馬公司官方網站介紹,“即時充電”是該公司為新能源車主提供的一項互聯智能的公共充電服務,旨在讓電動汽車及插電混動車型用戶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找到充電樁進行充電。目前,在全球范圍內,寶馬公司在20多個國家和地區已設立了十萬多個充電樁﹔在中國市場,寶馬公司已經公開宣布的“即時充電”項目合作伙伴包括普天信息和依威能源等,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多個城市布局了數千個充電網點。

  時隔推出“即時充電”項目一個月后,寶馬公司於2014年8月在中國提出了該案系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類電能商品上。2015年6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作出商標駁回通知書,以系爭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僅僅直接表示了相關商品的內容和特點為由,決定駁回系爭商標的注冊申請。寶馬公司不服,於同年7月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

  記者通過中國商標網查詢了解到,寶馬公司在第35類商業管理和組織咨詢等服務上申請注冊了一件與系爭商標標識相同的商標,但其注冊申請亦被予以駁回。在第4類電能商品與第35類商業管理和組織咨詢等服務上,寶馬公司提出了兩件與系爭商標標識相近似的“電源插頭圖形及ChargeNow即時充電”商標的注冊申請,以及兩件“電源插頭圖形及ChargeNow”商標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但未能獲得核准。寶馬公司還申請注冊了兩件“ChargeNow”商標,其中在第4類電能商品上的注冊申請被商標局及商評委先后予以駁回,在商業管理輔助等第35類服務上的第14556293號“ChargeNow”商標於2015年6月被核准注冊。

  針對該案系爭商標,商評委於2016年3月作出復審決定,對系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展開追索未果

  寶馬公司不服商評委所作出的復審決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在電能商品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屬於我國現行商標法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寶馬公司的訴訟請求。

  寶馬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主張系爭商標為中英文圖形組合商標,並未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內容等特點,相關公眾可以通過商標整體識別商品來源,系爭商標具備固有顯著特征。同時,通過實際使用,系爭商標與寶馬公司進一步形成關聯關系,獲得區分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此外,寶馬公司在先注冊的第G1157292號“ParkNow及圖”商標已獲准注冊,其他案外人申請的包含“Charge”的英文商標在第4類商品上已獲准注冊,因此該案系爭商標亦應被核准注冊。

  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判斷一件商標是否缺乏顯著特征,應當綜合考量商標標志本身的含義、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和所屬行業的實際使用情況。該案中,系爭商標是由漢字“即時充電”、英文“ChargeNow”及電源插頭圖形構成的圖文組合商標。根據中國相關公眾對英文的一般認知水平和認讀習慣,容易將系爭商標的英文部分“ChargeNow”理解為“現在充電”的含義,並與系爭商標的漢字部分“即時充電”相對應。系爭商標的英文“ChargeNow”、漢字“即時充電”和電源插頭圖形均直接表示了系爭商標指定使用的電能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相關公眾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不會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亦不會將其與商品的提供者相聯系,難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因此,系爭商標缺乏應有的顯著特征,屬於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

  同時,在系爭商標標志本身缺乏顯著特征的情形下,應當結合相關証據判斷該標志是否屬於通過實際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情形。該案中,寶馬公司提交的使用証據不足以証明系爭商標在指定的電能商品上經過宣傳、使用,在中國境內相關商品和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能夠使相關公眾將其作為標示商品來源的標志進行識別從而獲得顯著特征。

  此外,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的不同商標享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專用權,其先后注冊的商標之間不當然具有延續關系。寶馬公司在先注冊的第G1157292號“ParkNow及圖”商標與系爭商標的標識及商品類別均不相同,故該商標的注冊情況不是該案系爭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的考量因素。而且,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寶馬公司所述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該案事實情況不同,且未經司法審查,不能成為該案系爭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的當然理由。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寶馬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本報記者 王國浩)

(責編:趙佳(實習生)、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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