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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拓歐洲市場如何選擇專利生效國?

2017年07月27日09:5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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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企業“出海”開拓歐洲市場,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如何在《歐洲專利公約》的眾多成員國以及延伸國中合理選擇生效國,以獲得在該國的專利保護,已成為我國企業面臨的待解問題之一。另外,如果歐洲統一專利在今年年底實施,也會給我國企業在歐洲的專利策略帶來一些變化。本文中,筆者擬對中國企業在選擇生效國時需要考慮的因素,以及確定未來是否能夠選擇歐洲統一專利的生效方式等進行探討,以期為我國企業提供參考和借鑒。

關於歐洲專利

歐洲專利是指依據《歐洲專利公約》規定的法律程序獲得的專利。具體來說,申請人向歐洲專利局提出單項專利申請,歐洲專利局對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當申請人收到授權通知書時,需要在提交專利申請時所指定的《歐洲專利公約》成員國或延伸國中選擇希望獲得專利保護的國家,以此使得歐洲專利在所指定國家生效。

截至目前,《歐洲專利公約》擁有38個成員國以及2個延伸國。根據成員國的國內法,絕大多數成員國需要在歐洲專利授權日之后的3個月內辦理完成生效程序,即申請人需要在這3個月內完成生效國家的選擇、生效國代理機構的選擇及委托、准備提交生效程序申請文件及繳納費用等工作,准備時間相對較為緊張。因此,筆者建議申請人提前考慮選擇歐洲專利申請授權后的生效國,即在收到歐洲專利局發出的授權辦理登記通知后,就著手選擇歐洲專利生效國。

需要考慮因素

在選擇歐洲專利生效國時,筆者認為需要考量以下因素:

1.生效費用

歐洲專利授權后,申請人可以在指定的各個生效國請求專利保護。各個生效國的要求、提交程序和費用各不相同,由於不少《歐洲專利公約》成員國擁有本國官方語言,需要將申請文件全文或者權利要求翻譯為生效國要求的官方語言,因此翻譯費在生效程序中所佔比重較大。

2008年5月1日《倫敦協議》實施后,部分批准該協議的《歐洲專利公約》成員國已放棄對歐洲授權專利的部分翻譯要求,從而降低了歐洲專利申請生效的費用成本。按照《倫敦協議》,英國、法國和德國等均不要求翻譯。此外,《歐洲專利公約》成員國中,瑞士、德國、英國、法國、愛爾蘭、列支敦士登、盧森堡、摩納哥、馬耳他在辦理生效程序時無需提交任何除英語以外的文本翻譯﹔除前述9個成員國以外,如辦理生效程序,則相應地需要提交全套說明書的當地官方語言的翻譯(部分國家僅需提供權利要求的翻譯)。

除翻譯費用外,在生效程序中還將產生國外律師的代理費,部分國家還會收取生效官費,各國官費從幾十歐元到700歐元不等。

綜上,各國生效總體費用大致在700歐元至3000歐元。專利生效后,申請人則擁有歐洲不同國家的專利,需要分別在各個生效國家繳納年費以維持各國專利的有效性。

2. 覆蓋范圍

選擇生效國家,與其他決策一樣都應受目標人群范圍、地域覆蓋因素的影響。在實踐中,擁有歐洲專利的權利人更傾向於在地域覆蓋范圍較大的國家辦理生效程序。

3.目標市場

一般來說,專利權人更願意選擇其產品在歐洲的主要市場所在國作為生效國。例如,某客戶隻在意大利出售商品,其可能隻選擇意大利作為生效國,或者選擇指定意大利和《歐洲專利公約》成員國中的專利大國,特別是德國、法國和英國作為生效國。

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權人在選擇生效國時應當考慮是否存在市場競爭風險、是否存在侵犯專利權的可能等多項因素,以此綜合考慮選擇生效國。

4.專利訴訟

目前,歐洲較多的專利訴訟案件在德國、法國和英國的最高法院進行審理,因此,至少在上述其中一個具有審理專利訴訟案件的最高法院的國家實施專利才能成功地對抗競爭者。而且,歐洲大部分專利訴訟發生在德國、法國、英國、意大利和荷蘭等主要國家,因此應著重考慮是否選擇這些國家作為生效國。

5.競爭對手

專利權人的主要競爭對手的市場和工廠所在地也是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在這些國家,專利權人可以將生效專利作為與競爭者達成許可協議的談判籌碼。

6.技術領域

生效國的選擇會根據技術領域和業務主體的不同而改變。例如,一件關於制藥領域重要產品的專利有可能在現有的《歐洲專利公約》成員國及延伸國辦理生效程序並進行維持,直到專利權年限屆滿為止。然而,信息與通信技術方面的專利,可能隻會在3個至4個主要國家辦理生效程序,在相關技術標准仍然適用的情況下才會選擇繼續維持專利權。

從多年的實踐經驗來看,大型公司傾向於在更為重要的《歐洲專利公約》成員國辦理生效程序,如德國、法國和英國,因為這些國家也是《倫敦協議》的成員國,擁有較為完善的司法體系並且所需支付的生效費用較少。

部分企業在以上3個國家提出生效程序外,再選擇對其有重要商業價值的國家辦理生效程序,如瑞士、荷蘭、意大利和西班牙等。

未來發展趨勢

歐洲統一專利預計於2017年底正式實施,將僅適用於在2007年3月1日后向歐洲專利局提交並在歐洲統一專利實施后授權的歐洲專利申請。

歐洲統一專利正式實施后,傳統的歐洲專利登記生效的方式也將會被保留。即專利權人可以不選擇歐洲統一專利,而仍沿用傳統的歐洲專利的生效程序。

如前所述,傳統的歐洲專利在授權后需要在各個《歐洲專利公約》成員國辦理生效手續、分別繳納年費以維持專利在各個生效國的有效性,並且必須在各個司法轄區單獨執法或者撤銷。相比之下,歐洲統一專利對於歐盟內的所有締約國都具有統一效力。目前締約國中包括歐盟28個成員國中的25個,西班牙、波蘭和克羅地亞尚未加入。

對於未加入歐洲統一專利的西班牙、波蘭和克羅地亞及其他非歐盟成員國的10個《歐洲專利公約》成員國,如瑞士、挪威、土耳其等,專利權人仍需要通過傳統的歐洲專利的“指定+生效”的途徑來獲得在該國的專利保護,即歐洲統一專利和傳統歐洲專利相結合才能獲得生效。(王霞 馮曉鳳)

(責編:王湘浦(實習生)、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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