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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返璞歸真”正當時

2017年07月21日10:12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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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著名商標“返璞歸真”正當時

“使市場和消費者成為品牌價值的最終裁判者。”6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張茅在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工作座談會上指出,要認真吸取西安“電纜事件”教訓,規范馳名商標認定、暫停著名商標認定,發揮企業作為商標品牌建設的主體作用,使市場和消費者成為品牌價值的最終裁判者,改革由政府進行行政認定的傳統方式。在全國各地實行了十幾年的著名商標制度是將由此“壽終正寢”,還是面臨重塑筋骨的“大手術”? 追本溯源 著名商標由何而來  縱觀當前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著名商標、知名商標相關條例規章,可以發現,各地的相關地方法規均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制定”等字樣。我國現行商標法中並沒有提及“著名商標”而隻有“馳名商標”的表述,但兩者規范的認定因素及構成條件基本一致。故學界普遍認為,著名商標與馳名商標概念同源同質,著名商標制度應當屬於馳名商標制度的一部分。  1996年8月,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馳名商標認定與管理暫行規定》,規定馳名商標“一次認定,三年有效”和“一案認定,全面保護”。2001年12月我國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及2003年4月發布的《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規定》廢止了上述規定,明確了“馳名商標認定”只是在解決商標糾紛等案件中,應當事人的馳名商標權益主張而進行的對案件此節案情的事實認定。2014年5月,我國第三次修正的商標法進一步明確,“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一案一認定,認定是事實﹔結論個案用,他案僅參考。”大連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陶鑫良如是總結馳名商標制度,在他看來,馳名商標認定系“被動認定、爭議認定、申請認定、需要認定、事實認定、動態認定”。

陶鑫良指出,當前本應作為保護手段的著名商標異化為了榮譽資質,相關制度如不及時予以修正,或將為我國市場經濟和法制建設帶來消極影響。

眾說紛紜 著名商標往何處去  今年3月14日,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前一天,有媒體曝光了陝西西安地鐵3號線使用的西安奧凱電纜有限公司的電纜是問題產品,同時還揭露了該電纜使用的“五勝及圖”商標曾通過違法手段獲得了陝西省著名商標認定。一石激起千層浪,輿論普遍認為,現行著名商標由各地政府行政認定的方式,是將地方政府的公信力捆綁在企業的市場信譽上。

對此,張茅在《人民日報》上發表署名文章指出:政府評選認定著名商標的方式,面臨著政府“越位”的巨大風險。

2016年4月26日,第16個世界知識產權日當天,31份由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數十名研究生聯署的建議書通過EMS發往全國各地,提出廢止各地著名商標制度的建議。 今年4月26日,在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的組織下,來自17所高校的108名研究生再次聯署,致信國務院法制辦與全國人大法工委,提請對全國范圍內帶有普遍性且問題叢生的著名商標制度進退與存廢給予積極指導。

今年6月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通知各地,要求規范馳名商標認定,暫停著名商標認定。

也有專家指出,過去一段時期內,著名商標制度在促進地方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提升綜合實力和城市知名度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如不論功過“一刀切”,或存影響地方經濟發展之虞。 今年4月在上海大學召開的著名商標研究生學術研討會上,有與會人員提出,應對現行著名商標制度及其問題及時開展調研,如結果顯示著名商標制度有存在的合理性但是應當予以完善,建議根據調研結果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保留其合理部分,並明確著名商標制度的相關內容,明確著名商標的認定機構、認定方式、保護效力問題,撤銷或廢止現有著名商標制度相關地方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中不合理的部分。著名商標制度,如廢,讓市場的回歸市場﹔如存,則讓合理的制度有法可依。(記者 孫迪)

(責編:孫競、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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