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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24年來首修訂 增加互聯網條款

2017年06月27日08:07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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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反不正當競爭法24年來首修訂 增加互聯網條款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首次修訂進入最后階段。記者日前獲悉,全國人大財經委和法工委組織座談會,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據了解,新法首次增加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條款,互聯網領域出現的一些全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經營者利用網絡技術影響用戶選擇、干擾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等行為,將被納入法律監管范圍。


  《反不正當競爭法》被稱為“市場經濟憲法”,該法由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24年。今年2月份,《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正式提交全國人大常委審議。據悉,修改內容涉及現行法33條中的30條,其中刪除7條,新增9條,共35條。


  對於此次修訂,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定和實施之初,我國剛剛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經過20多年的發展,市場經濟的成熟程度大幅提高,市場競爭程度和競爭狀況都發生了極為廣泛而深刻的變化。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存在法律空白點多、條款缺失、行政執法分散、執法標准不統一、法律責任制度不完善、處罰力度過弱等問題,已明顯不適應經濟發展需要。


  此外,隨著《反壟斷法》出台以及《廣告法》和《知識產權法》的修訂,有關法律條文出現了交叉、重復和沖突的問題,需要體系化地予以解決。


  記者了解到,此次《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的一大亮點就是,首次增加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條款。近兩年以來,隨著互聯網行業競爭加劇,涉及新型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案件數量呈現爆發趨勢。山寨抄襲、域名搶注、阻礙軟件安裝運行、誘導或惡意卸載軟件、搜索排名、安裝惡意插件、虛假宣傳、竊取信息、商業詆毀和流量劫持等惡性競爭、不正當競爭手段,已成為互聯網領域經營者間不正當競爭的主要矛盾焦點。就在近期,國內某知名手機生產廠商就卷入了一起法律糾紛。該企業在手機產品上通過反復彈窗提示干擾用戶選擇具體軟件,阻礙已下載軟件正常安裝,並誘導用戶跳轉,而最終因為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另一家手機應用軟件廠商起訴。


  但是,由於現行法沒有關於互聯網競爭的規定,有的互聯網公司甚至質疑《反不正當競爭法》在互聯網領域的適用。有執法部門的相關人士告訴記者,此前各級工商機關也陸續接到多起基於互聯網技術引發的不正當競爭問題投訴,但因為現行法律無明確規定,不能有效發揮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能。北京大學競爭法中心主任肖江平此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近10年來,至少有400多個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案件因為沒有分則條款,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過大,學界頗多爭議。


  據了解,修訂草案規定,競爭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在互聯網領域從事影響用戶選擇、干擾其他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行為,並具體規定了應予以禁止的行為,將增強行政執法查處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作用。


  時建中表示,目前修改稿中的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條款仍然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制度安排。例如,相關條款所列舉的違法行為的類型化是否完善,典型程度是否恰當,是否有被技術手段規避的可能。此外,修改稿給所有市場主體普遍設置了“兼容”義務,過度泛化,不利於中小企業創新。


  此外,除了首次增加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條款外,修訂草案還將對商業賄賂的范圍適當擴大,細化各類惡意仿冒行為,並進一步完善了行政執法權,增加了檢查、查封、扣押、查詢等強制措施,還突出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


  目前修訂工作已經進入緊要關頭,時建中認為,本次修改需要解決以下問題。首先是要明確增加一般條款。不僅要通過定義來構建適用一般條款的前提條件,而且要設計一般條款的適用程序,防止一般條款被濫用。同時要規定違反一般條款的違法責任,防止一般條款被束之高閣。此外,建議刪除對經營者的“營利性”要求,一方面與以往的執法和司法實踐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保持“經營者”這一概念與其他法律的一致性,同時避免不適當地減縮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范圍。


  時建中還建議增加具體機制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他認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已經寫入本法的立法目標,但在權利救濟部分,並沒有設計消費者利用本法維護權益的機制。

(責編:賀迎春、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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