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位于广东省的广东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广东科顺公司),另一个是位于云南省的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云南海燕公司),相处异地的两家企业主营同类防水材料产品,因“APF”商标纠纷数次对簿公堂。在广东科顺公司诉云南海燕公司商标侵权民事案件终审胜诉后,两家企业在京再次展开新一轮行政诉讼。
诉争同名商标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云南海燕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行政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云南海燕公司申请注册的“APF”商标无效宣告的裁定。
据了解,诉争商标为第9858921号“APF”商标,由云南海燕公司于2011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0月被核定使用在第19类混凝土、防火水泥涂料、建筑用沥青产品、油膏、防水卷材等商品上。
2013年11月,广东科顺公司以诉争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抄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构成恶意抢注等为由,向商评委申请撤销诉争商标。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4195730号“APF”商标,由广东科顺公司于2004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19类防水卷材、防火水泥涂料、耐火纤维等商品上。
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云南海燕公司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海燕公司诉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大于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不足以认定二者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关联密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产品标识完全不同,分别具有显著性,不存在近似之处,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另外“APF”是自粘防水卷材的通用名称,广东科顺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据此,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被诉裁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同为“APF”字母组成。虽然从视觉上看,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对字母进行了一定的艺术变形,但相关消费者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识读方式均为“APF”,二者文字构成及呼叫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使用的防火水泥涂料、防水卷材等商品均属于建筑材料范畴,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性,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另外,云南海燕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APF”字母已进入行业规范或成为社会公众约定俗成的对自粘防水卷材的通常称谓。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维权终审获胜
据了解,广东科顺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集防水材料研发、制造、产品营销、技术咨询、防水工程施工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而广东科顺公司生产的“APF自粘防水卷材”产品于2010年被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云南海燕公司成立于2003年,主营防水材料、粘贴剂、防水涂料等产品的生产及销售。
据悉,此次并非双方因“APF”商标纠纷首次对簿公堂,早在2010年11月,广东科顺公司在云南一建筑工地上发现大批印有“APF”字样的湿定贴自粘防水卷材。后调查发现该批防水卷材并非广东科顺公司所生产,而系产自云南海燕公司。
广东科顺公司在确认上述印有“APF”防水卷材系假冒产品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请求对侵权产品进行查处。随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扣留了550卷印有“APF”字样的自粘防水卷材,并认定了涉案商品系侵犯了广东科顺公司“APF”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侵权产品。
而广东科顺公司除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外,还将涉案商品的生产企业云南海燕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随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云南海燕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广东科顺公司“APF”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广东科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00元。
但双方均不服此判决,纷纷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而该案焦点在于,云南海燕公司认为,“APF”是自粘防水卷材的通用名称,并非艺术化后的商标“APF”。但广东科顺公司并不认可“APF”为通用名称,而是其公司研发的一项科技成果,并主张其取得了“APF”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3年1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于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对云南海燕公司关于“APF”为通用名称的抗辩不予采信。同时要求云南海燕公司立即停止对广东科顺公司的侵权行为,并支付广东科顺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