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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下知识产权规则:旧瓶能否装新酒

2014年10月30日08:37    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3D打印下知识产权规则:旧瓶能否装新酒

3D打印技术,是一种以CAD(计算机辅助设计数字模型文件)为基础,运用粉末状金属或塑料等可粘合材料,通过逐层堆叠累积的方式来“打印”三维物体。它几乎可以直接制造任意形状的三维实物,又称积层制造技术,从而区别于传统的通过减材工艺的机械加工技术。

3D打印技术已经成为全球最受关注的新兴技术之一,被英国《经济学人》杂志称为“将带来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数字化制造技术。制造技术的变革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和新挑战,知识产权隐患就是各界担心的主要问题之一。

前不久,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等在武汉举办了“3D打印技术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变革论坛”,来自我国3D打印技术产业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共同讨论:3D打印技术的普及将对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权利的保护带来哪些挑战?知识产权规则应当如何应对挑战……

专利侵权判定标准遇到挑战

如果说3D打印机打印一个产品,实际上则是在制造或生产一个产品,3D打印只是一个形象化的称呼而已。通过3D打印机打印出某一专利产品或专利产品的零部件,这是否构成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或“生产”行为?

“通过3D打印机打印出一个产品,打印以后还要通过网络、实体店进行销售,那么这就涉及到产品的制造和销售,从专利法的角度来看这些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怎么处理,值得研究。”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冯晓青教授认为,如果用户未经授权,通过互联网下载CAD文件以后打印了专利产品,该用户可能构成专利权侵权,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来,是否构成帮助侵权,是否属于间接侵权?这些问题值得探讨。

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任何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他人专利,但在3D打印时代,随着3D打印技术的普及,普通消费者可以使用3D打印机打印专利产品,出于非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将可能增多,从而可能会大大减少市场对专利产品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坚持以“生产经营目的”来判断专利侵权是否仍然合理,这同样值得研究。

商标制度理论基础面临冲击

3D打印技术颠覆了消费者通过商标认定商品来源与特定生产者的传统认知,它使消费者成为兼具自助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双重属性,从而导致原商品的商标来源识别功能弱化,将对整个商标制度的理论基础产生冲击。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强认为,3D打印中商标侵权与否判定面临的一个难题是:3D打印设计文档复制了产品上的商标,但如果消费者打印产品仅仅进行了个人使用而不进行销售,或者个人设计并公开传播包含有已注册商标的产品设计图文件,这些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如果这种仅仅为了个人使用而未进行商业使用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那么3D打印技术的出现将会使商标权失去其应有的意义,因为在3D打印条件下,生产成本大为降低,个人购买正牌知名商品的意愿将降低,相反更愿意花费低廉的成本购买原材料,在家里打印所需产品。因此,3D打印行为的拓展将打破商标法对于个人使用侵权豁免问题上的利益平衡机制,有必要在商标法修改时加以调整。

版权适用法律体系继续沿用

由于3D打印需要建立CAD文件,CAD文件的获得过程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用户从网络上下载,另外一种是对已有物体的扫描。从网络上下载CAD文件属于复制行为,如果未经授权则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对已有物体扫描建立CAD文件,这是从三维到二维的复制;而由CAD文件打印物体,这是从二维到三维的复制。目前,我国现有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从二维到三维的复制或三维到二维的复制,这就对3D打印技术下用户行为的规制提出了难题。

“由于3D打印行为并未在著作权领域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因此通过对现有规则的类推适用和已有判例的解释经验,仍然足够解决3D打印行为带来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熊琦认为。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韦之认为,3D打印技术在著作权法意义上只是一种新的复制方式,因其作用在作品生产的最后阶段,因而其可能对既有著作权法律体系的挑战是有限的,作品、独创性、演绎创作、复制权以及个人使用等核心范畴将在涉及该技术的案件中得到沿用。(知识产权报 记者 魏小毛)

(责编:朱妮(实习生)、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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