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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说“法”:别动我的权利!

2014年07月16日11:0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编剧说“法”:别动我的权利!

“为什么要将摄制权并入改编权?”“导演凭什么成为第一作者?”7月2日,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在京举办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研讨会上,编剧集体吐槽:如果此次修法不能更好地保护原创者的权利,不如不改。
自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开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来,送审稿中关于剧本摄制权并入改编权、修改权并入保护作品完整权、导演和编剧的排序等方面内容,在编剧中引发很大争议。此次研讨会上,超过百名编剧以及法律专家参与研讨,对相关内容提出质疑,希望能够得到有关部门的回应。
“摄制权不能并入改编权”
    现行著作权法对摄制权与改编权的规定是: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但在送审稿中,摄制权被并入改编权。
   “剧本著作权中最重要的就是摄制权。我们并不否认改编权中‘将文字作品制作成视听作品的权利’含义已经包括了摄制权的部分概念,但摄制权具有独特性,融入改编权之后,某些地方会形成悖论。”编剧余飞认为,作为把摄制权当作行业命脉的编剧,必须对这种改动进行全面分析。
    余飞认为,摄制权与改编权在外延上是有区别的,比如摄制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时,欲拍摄某一祖传美食的制作过程,获得的授权应是摄制权而非改编权。他表示,目前,在编剧只转让摄制权的情况下,处于弱势的编剧的剧本常被人任意修改。当然,有的剧本通过改编会更精彩,而大多时候,剧本会被改的面目全非。一旦取消摄制权,编剧只能授予改编权,制片者和导演、演员们就可以有权随意改编剧本的结构、主题和人物关系,历史正剧也可能被改编成穿越剧,这无疑将使原创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形同虚设。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认为,取消摄制权,就会直接剥夺剧本和文学作品许可拍摄电影电视的一项专有授权。摄制权是剧本作者管控影视作品的主权。制片者购买小说的改编权,请编剧改编成剧本,并与编剧签订剧本的摄制权,这两项权利界定明确,使用合理。而将摄制权并入改编权,就是赋予对方改编原创剧本的权利。
“修改权不可被取消合并”
    现行著作权法中,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两者被合并为一项:保护作品完整权。
编剧宋方金认为,前者是保证作者自我控制作品质量而适用的专有权,后者更多的是针对许可使用要尊重作者的权利。他指出,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在适用范畴与保护的权利主张方面都有诸多不同,因此,两者合并就是削减了著作权人的一项主控权利,会给未来司法保护制造混乱局面,为随意或恶意剥夺著作权人的修改权留下隐患。“修改权是作者具有排他性地控制自己作品的重要权利。因此,越明确越好。”他强调。
    “当下影视行业中,侵害剧本著作权人修改权的情况非常严重,造成中国影视的文学品位急剧下降。在这种情况下,修改权万万不可取消或合并。”宋方金指出,在现行著作权法下,没有原作者的书面授权,任何人修改剧本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作者失去上位的修改权,那么下位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就无从谈起。
“导演不应成为第一作者”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十九条规定,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作者包括导演、编剧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等。编剧们认为,这一规定突出了导演是影片第一作者,颠倒了现行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一稿、第二稿中编剧和导演的地位排序。
    “如果导演拥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而其著作权又不能像剧本、音乐一样单独分割出来使用,那么,从逻辑上讲,导演的著作权就是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然而,目前著作权法规定,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只属于制片者。”编剧汪海林认为。他同时指出,把导演放到了编剧的前面,是违反影视生产规律的。从影视创作的流程来讲,编剧是上位授权人,授权给制片人,然后才是制片人雇佣导演进行二度创作。“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的排序,如果不是按照创作的过程排序,那么是依据什么排序的?如果这个排序只是一种罗列,那么为什么要刻意地修改已经沿袭了20多年的排序?”
    汪海林强调,编剧、导演等创作者都有署名权,但是,近年来有些导演肆意地放大自己的署名权,侵犯其他合作者的署名权。如果立法不严,将会导致影视作品署名权侵权事件频繁发生。
“就我国实践而言,制片者购买剧本许可使用的摄制权,聘用导演来组织众多艺术家参与创作。导演仅是影视作品作者之一,要依靠摄影、美术、录音、演员等其他创作者的创作,因此导演是没有独立的版权,无权超越编剧而成为第一作者。”王兴东强调,将“编导关系”改变成“导编序列”,是违反科学规律的。
“列举不要遗漏剧本类别”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五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表达。”同时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剧本没有出现在例举中。王兴东认为,剧本从来就是重要的文字作品,萧伯纳和尤金奥尼尔曾因剧本而得诺贝尔文学奖。无论是戏剧剧本还是影视剧本,均属具有文学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他指出,之前,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多次建议将剧本明确列入文字作品之中,但未被采纳。而日本和德国的著作权法都明确将剧本列入文字作品的定义中。
而对于剧本的许可权和支付报酬权,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十九条规定:“制片者使用小说、音乐和戏剧等已有作品制作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无相反约定,前述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第十六条第二款对视听作品的使用享有专有权。”编剧闫刚认为,制片者是不能直接使用小说来制作视听作品的,而是使用剧本来制作视听作品的。为何要将剧本隐藏在那个“等”字里?这样会为不法者侵害编剧的利益提供可乘之机。他认为,删掉剧本的使用许可权,等于剥夺了剧本版权的财产权。他表示,此次修法的第一、二稿强调了剧本许可权,却在送审稿里删除了,需要给编剧一个解释。

(责编:吴姣(实习生)、赵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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