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次处理的是一件专利行政复议案,由于申请人上虞市华亚电气有限公司(下称华亚电气)不服被申请人绍兴市科技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而提起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谈起这件专利行政复议案件,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办案人员表示,通过对此案的处理,提醒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注意合法规范,避免程序上的违法。
2011年12月30日,绍兴市科技局作出绍科知案〔2011〕第6号处理决定,认定华亚电气侵犯涉案专利权。华亚电气不服,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绍兴市中院裁决,撤销原处理决定,要求绍兴市科技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2012年6月21日,绍兴市科技局未再次组织口审即重新作出了绍科知案〔2012〕第2号处理决定。因程序违法,该决定被绍兴市中院于2012年10月8日撤销并要求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绍兴市科技局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2013年4月3日,绍兴市科技局重新组成合议组并进行第二次口审后,第三次作出绍科知案〔2013〕第1号处理决定。华亚电气不服该处理决定,于2013年6月13日向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在复议过程中,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认为绍兴市科技局在第三次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过程中,无违法行为,决定维持该行政处理决定。
此后,华亚电气向绍兴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绍兴市中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行政判决维持绍科知案〔2013〕第1号处理决定;华亚电气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院于2014年3月14日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点评:
该案焦点在于行政处理中应如何避免程序上的违法。绍兴市科技局在行政诉讼败诉后,吸取教训,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据第二次口审内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在后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得到支持。此案对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如何规范执法程序,正确应对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知识产权报报 记者 姜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