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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2014年04月24日18:43    来源: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4月24日电(马丽 赵竹青)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简称《北京条约》)。

《北京条约》于2012年6月26日在北京召开的由中国政府承办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上成功缔结。此次外交会议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我国举办的第一个外交会议,《北京条约》则是第一个在我国缔结,并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截至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72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签署了《北京条约》,其中,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和博茨瓦纳共和国已经正式批准条约,我国将成为第3个批准条约的国家。《北京条约》需要至少30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批准或加入后方能生效,我国批准该条约,将对该条约早日生效起到很大推动作用。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介绍,《北京条约》的谈判从开始到2012年成功缔结,经历了近20年的时间,中国政府为条约的缔结做出了巨大努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北京条约》是我国参与国际组织有关议程和规则制定、维护国家利益的成功范例,反映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提升了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形象和影响力。

阎晓宏强调,“《北京条约》关注的是著作权中表演者的权利”。他举例,作家老舍先生对其作品《骆驼祥子》拥有许可该作品搬上话剧舞台的表演权,这是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第一种类型的权利,即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这是作者的权利;而演员张丰毅因在《骆驼祥子》中扮演祥子而享有“许可他人从表演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的权利,即第二种被保护类型的“表演者权”。也就是说,表演者(如歌手、演员等)依法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包括对其表演进行现场直播、录制、制作音像制品发行,以及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这是表演者的权利,属于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邻接权的一种。

《北京条约》关注的保护领域是表演者权,旨在建立对表演者声音和形象给予全面保护的新的国际规范。批准《北京条约》,有利于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保障表演者的权益,激发表演者的创作热情,推动影视产业、演出产业的发展,更好地挖掘、推广我国传统民间表演艺术,推动中华文化更好地走向世界。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今天下午在做客人民网访谈时对条约的出台背景也做出解读。他介绍,此前涉及表演者的国际公约包括《罗马公约》等只规定了表演者“听”的权利,即对声音的保护,不能满足互联网条件下对包括表演外形、表演形式等“像”的权利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多年前就开始谈判这件事情”,于慈珂透露,“这个条约谈了二十几年,一直谈不拢”,直到2012年6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功召开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得以成功缔结。

(责编:王永战(实习生)、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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