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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列入立法计划创造更好发展环境

王坤宁 李婧璇

2014年03月12日13:53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著作权法》列入立法计划创造更好发展环境

“由于互联网和新兴媒体的发展以及盗版影响,在过去10年中,我国创意产业的发展遭遇困境,创作者和制作人的积极性也受到挫伤。音乐、文字、影视、摄影、计算机软件等内容产业与互联网企业争讼不断,唱片产业等内容产业濒临困境。目前,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和互联网产业壮大之间的平衡问题亟待解决,而最根本的解决方式就是通过《著作权法》来实现。”为此,全国政协委员郝振省今年向大会递交了《将〈著作权法〉列入2014年一档立法计划、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的提案。

“创意产业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尽快修订《著作权法》,不仅是整个创意产业之幸,更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大举措。”郝振省表示。

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著作权人享有多达17项权利,而录音制作者作为邻接权人仅有4项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过去10年中,随着互联网、手机等新技术、新载体的侵蚀,实体唱片市场已萎缩95%,唱片业的原有经营模式已被彻底摧毁。“很显然,目前《著作权法》赋予的4项权利已不足以保护录音制作者和濒临消亡的唱片行业。增加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表演权,从而增加收益,这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郝振省认为,目前广播公司以及舞厅、酒吧的运营者等商业用户,利用录音制品获取了可观的收入,却未向录音制品的制作者支付分毫使用费,这种现状非常不合理。

“据我了解,大多数国家都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相关的国际公约也确认了这两项权利。”郝振省表示,值得欣慰的是,《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四十条规定了录音制作者的广播和机械表演获酬权,“这是历史性的进步,我们希望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在审核《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时,确保录音制作者上述两项权利得以通过。”

(责编:王永战(实习生)、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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