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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克家居向“美克马丁”说不

2017年08月14日09:32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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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称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一份裁定,两家知名家具企业间多年的商标争夺战暂告一段落。

因认为徐州美克马丁家具有限公司(下称徐州美克)在相同类别产品上申请并获核准注册的第14255641号“美克馬丁”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涉嫌商标侵权,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克家居)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近日,商评委就该案作出裁定,认定争议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事实上,美克家居与徐州美克的商标之争受到了家具行业的广泛关注。对于不少从业者而言,他们都曾或多或少地经历过各种知识产权问题,他们关心更多的是如何避免此类争议以及相关争议的解决方法。

家具企业争夺商标

公开资料显示,成立于1995年的美克家居是国内知名家具公司,其在家具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3件涉案引证商标“美克”(1997年8月核准注册)、“美克·美家MarkorFurnishings”(2004年5月核准注册)、“美克·美家MARKORFURNISHINGS”(2015年5月核准注册)。经过多年市场培育,上述商标拥有了较高社会知名度。2007年8月,“美克·美家MARKORFURNISHINGS”商标被工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徐州美克隶属于东莞雅思家具有限公司,是国内颇有名气的实木家具生产企业。2014年3月,徐州美克向商标局就争议商标提交注册申请。2015年2月,争议商标在第20类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公告期内,美克家居提出异议。2016年9月,商标局作出准予争议商标注册的决定。

美克家居于2016年12月向商评委就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与3个引证商标均含有汉字“美克”,该汉字均处于上述商标的前列位置,其在文字组成与呼叫方面均相近似,且争议商标与3个引证商标均非汉语中的固有词汇,争议商标与3个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另外,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3个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美克家居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引证商标在先,且在家具等商品上使用时间较长,经过持续广泛的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并被作为驰名商标在个案中予以保护。综合上述因素,争议商标与3个引证商标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投资、许可等关联关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3个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的近似商标。据此,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无效。

记者在联系徐州美克后,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尚未看到商评委的裁定,以后不排除继续进行诉讼程序的可能。

周密布局规避风险

围绕一件商标,两家知名家具企业多次过招,业内人士表示,这表明相关从业者已认识到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对企业的重要性,并竭尽所能去争取相关权益。从该角度而言,这有利于提升家具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国华代理过多起家具行业的知识产权诉讼,他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识,不同的商标所赋予的市场价值不同,美克家居持有的“美克”系列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已经积累了较为稳定的客户群体。美克家居此次挑战争议商标获得初步胜利,不仅维护了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对其他家具企业或可能出现的“傍名牌”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此外,两家企业的商标之争也表明,家具行业从业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升,他们愿意通过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等争取和维护相关权益,这对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来说是一大利好。

不过,王国华也指出,近年来,家具行业虽已爆发多起知识产权诉讼,但与其他制造业相比,我国家具行业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整体不高等。“由于家具行业的技术含量不高,技术门槛较低,对于大多数家具企业来说,推翻原有设计,打造一款全新的产品十分困难;再加上,大多数国内家具企业研发投入严重不足,有的企业根本没有设置专项研发资金,这就导致企业之间会‘相互学习’‘过度借鉴’,最终导致产品外观重合的现象不断增多,知识产权纠纷也随之而来。”王国华表示,此外,虽有部分家具企业注重品牌打造和商标布局,但这类企业整体数量偏少,大部分企业尚未开展完善的商标布局。

“正因为从业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高,很多人认为,与其花大价钱去打一场不一定能胜诉的官司,倒不如息事宁人,通过产品迭代争取市场,这也是为什么家具行业鲜有知识产权诉讼的原因。”王国华表示,事实上,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家具企业而言,如果用好知识产权这把“利器”,将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方面,家具企业不仅要提前申请注册商标,在相关联的商品类别上做好防御性商标布局,同时也要监控自有商标是否存在被“傍名牌”的行为,对于“傍名牌”或其他侵权行为,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另一方面,对于新研发的产品,要及时提交专利申请,开展完善的专利布局;再者,相关从业者也可以对相关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寻求著作权法保护。(本报记者 姜 旭)

(责编:王湘浦(实习生)、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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