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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层妖塔》字体侵权纠纷 7个字判赔14万元

张彬彬
2018年06月04日08:52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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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字值万金,用字需获权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就原告向佳红起诉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下称梦想者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下称环球艺动)、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乐视)、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中影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四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万元。

近年来,电影中因使用字体而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有业内人士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电影制作方对字体的版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有时还抱有侥幸心理。对此,有专家建议,电影制片方在以商业用途使用字体时,应该提前核实所使用字体的权利状态,如果使用了他人的字体或字库,应该积极与权利人沟通,达成授权合作。

  七个汉字起纠纷

此次纠纷的导火索源于出现在《九层妖塔》电影及电影先导预告片、终极预告片出现的7个汉字,即道具《鬼族史》旧书、《华夏日报》报纸使用的汉字“鬼、族、史、华、夏、日、报”(下称涉案单字)。

2013年12月16日,向佳红针对涉案单字在广东省版权局对名称为“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2014年3月24日,广东省版权局给向佳红颁发了《作品登记证书》,其中载明作品名称为“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

2015年9月30日,由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而成的电影《九层妖塔》上映。随后,向佳红发现,在《九层妖塔》电影先导预告片、终极预告片中出现的道具《鬼族史》旧书和《华夏日报》报纸上出现的涉案单字与其作品中相应的汉字近似,两者从字形整体结构、偏旁部首比例,到笔画的长短、粗细、曲直选择等方面均无明显区别。向佳红认为,《九层妖塔》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单字,涉嫌侵犯其著作权。据此,向佳红以梦想者公司、环球艺动、乐视及中影公司侵犯其对书法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复制权为由,将四被告起诉至朝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版权使用费50万元和精神抚慰金1万元。

对于向佳红的起诉,梦想者公司、环球艺动及中影公司认为,涉案单字仅出现在《九层妖塔》电影道具中,目的仅为说明道具名称,为汉字基本使用方法,而非主要展示其作为美术作品的艺术价值,因此不构成侵权;同时,涉案单字在涉案电影中居于辅助和从属地位,该种使用方式使涉案单字具有了新的意义及功能,未影响其作为美术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未给向佳红造成实质性影响,属于合理使用。此外,涉案单字及其存在的字库均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轻易获得,且获取渠道并未显示任何权利声明内容,不应对使用者课以过高的注意义务。乐视表示,其仅负责涉案电影的投资、宣传和发行,未参与拍摄、制作,也不掌握电影道具的制作情况,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判赔十四万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对多个问题进行了辩论,其中,双方在《九层妖塔》对涉案单字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问题上分歧较大。

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四被告使用涉案单字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首先,梦想者公司等四被告在对道具字体的选择时,没有选择其他常见字体而选择具有一定美感的涉案单字,这一事实说明涉案单字在《九层妖塔》电影道具中不仅仅是起到表情达意的作用,同时也具有传达艺术美感的意义,再现了涉案单字的美术价值。与此同时,四被告对涉案单字的使用并未通过增加新的理念或视角使涉案单字具有新的价值或功能,从而改变涉案单字原有的美术价值,故梦想者公司等四被告对涉案单字的使用不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目的适当引用。另外,已有证据显示,向佳红通过授权他人以复制等方式使用其作品,从而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而四被告在未经授权,也未支付相应报酬的情况下,已经影响到了向佳红对其作品的对外授权并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因此,梦想者公司等四被告使用涉案单字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据此,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四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梦想者公司等代理律师表示,其不服一审判决,要提起上诉。

  未雨绸缪避风险

近年来,在我国电影市场持续火热的同时,与电影有关的著作权纠纷屡见不鲜,其中,电影因使用字体而引发的纠纷也并不少见,《九层妖塔》不是孤例。

2011年热映影片《失恋33天》因片头字幕和短信字幕等使用了造字工房公司开发设计的“悦黑体”书法字库涉嫌侵权,而一度陷入舆论漩涡,几经谈判,最终以电影制片方支付2万元使用费达成和解。2014年1月,由甄子丹等主演的电影《西游记之大闹天宫》在正式上映之前,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就发出律师函称,电影制片方在电影海报和预告片中使用了该厂原厂长严定宪创作的“大闹天宫”篆体字美术作品,涉嫌侵犯其著作权。

“通常电影领域的字体侵权涉及两大类型,一是字库侵权,比如《失恋33天》未经授权使用‘悦黑体’就属于字库侵权;二是单字字体侵权,此次《九层妖塔》涉及的便是单字字体侵权。”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法务中心副总经理徐耀明指出,前者通常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而后者则被归为美术作品。

那么,电影对字体的使用是否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徐耀明表示,在电影中对字体进行转换性使用构成合理使用,即通过增加新的理念或者使涉案单字具有新的价值或功能,从而改变单字原有的美术价值。比如,某部介绍我国书法发展和演变的电影纪录片,其对书法作品的使用已经不是单纯地再现和利用书法作品的价值和美感,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对字体的合理使用。

为避免使用他人字库或字体引发侵权,徐耀明认为,当务之急,电影制片方应该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应该提前核查电影所使用字体的权利状态,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如果涉嫌侵犯他人的权利,应该尽快与权利人进行沟通、谈判等。(张彬彬)

(责编:王小艳、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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