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通过4年 声音商标仅15例成功注册
有何优势?
易识别,易传播,有个性,认知度高,消费者对声音更敏感,便于区分商品及服务的来源。
有何特点?
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也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还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
为何难申?
声音商标不像文字和图形,属于非传统商标,需要更加显著的区别特征,在准备材料方面要求也更加严格。
腾讯公司申请将QQ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注册为商标被驳回,随后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4月27日,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作为商标获准注册。这是新《商标法》将声音纳入注册商标范围来,首例声音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成都商报记者梳理发现,新《商标法》施行4年来,全国共有546件声音商标申请注册,但仅15个注册成功,更多千奇百怪的声音商标,还在漫漫申请路上。
通过率低:
全国546件声音商标申请注册 4年仅成功通过15例
一段耳熟能详的旋律或话语,能让人瞬间回忆起与它相关的点滴,这就是声音无形的魔力。
声音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广受关注。相对于文字和图形,声音商标具有先天的优势:易识别,易传播,有个性,认知度高,消费者对声音更敏感,便于区分商品及服务的来源。
2014年5月1日起,新《商标法》正式施行,删除了原来《商标法》第八条中“可视性”要求,并明确声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2016年5月14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成为我国首例注册成功的声音商标。
记者在查询中国商标网之后发现,截至2018年4月30日数据统计,已有546件声音商标申请注册。其中,既包括国内大型企业腾讯、京东、酷狗、娃哈哈等,也包括国外名企,诸如瑞士银行、宝马股份有限公司、英特尔公司、三星电子。
但在4年时间内,仅有15个声音商标注册成功。
千奇百怪:
说话声、喝酒声、纯音乐皆可申请注册声音商标
声音商标,是指由足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它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一段乐曲;也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还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
最新一起声音商标申请,就是非音乐性质的声音。2017年12月19日,北京猎户星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声音商标,利用语音技术合成年轻女孩的声音诵读“诶”和“我在”,作为产品启动或者工作时互动的声音。此外,类似的人声语音还包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HELLO KUGOU”、北京身未动心已远旅行文化有限公司的“身未动,心已远,旅游卫视,让我们一起走吧”。
也有用非人声声音注册商标的,例如喝酒声、喷嚏声、汽车加速引擎声等。
谈及音乐性质的声音,最常见就是用一段旋律表现:中央电视台申请注册新闻联播片头音,尉犁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用时长19秒的维吾尔族音乐注册商标。
四川试水:
泸州老窖与成都西山居
声音商标均被驳回复审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年度数据,从2016年12月16日到2017年12月15日,四川省新增申请商标194765件,新增注册商标93701件。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2018年一季度数据也显示,全省新增商标申请数51226件,新增注册数39961件。
在数以万计的商标申请中,作为非传统商标的声音商标,申请数量屈指可数,成功的幸运儿更是沧海一粟。
以四川省为例,经记者查询中国商标网,仅有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西山居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对声音商标进行了申请。成都西山居在2015年1月5日申请了声音商标,由古筝、笛子、水墨特效摩擦金属的剑鸣声和最后由类古钟/马林巴合成音色所组成。根据中国商标网显示,该商标已被驳回复审。
全国知名酿酒企业的泸州老窖,于2016年3月18日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递交了两份声音商标注册申请,其中一个还包括经典广告词:你能听到的历史139年,你能看到的历史177年,你能品味的历史443年,国窖1573。
遗憾,目前两个声音商标仍处于驳回复审中。
律师说法
注册声音商标关键在于显著性
为什么声音商标申请注册数量少,难度大?
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沈律师认为,商标可以用来界定和区别服务和商品的来源,但声音商标不像文字和图形,属于非传统商标,需要更加显著的区别特征,在准备材料方面要求也更加严格,在描述方面不能包括别人注册的商标。
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丁律师认为,在公众心中有一定知名度的大企业数量少,而只有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同时,她也认可“显著性”是实质审查中最重要的标准,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质量、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性。
丁律师还提到,一般的声音商标都要经过驳回复审,在复审时可以提供声音被广泛使用、广告宣传、知名度大等证据。对于代理人而言,很难对声音商标提前进行相似性检索。
同步播报
香水瓶也可做立体商标
在QQ声音商标案胜诉的前一天,即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法国奢侈品牌迪奥(Dior)也在与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立体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胜诉。
2015年,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以Dior为J'adore(真我)女士香水的泪滴形香水瓶申请的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Dior对判决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一审、二审法院均予以驳回。
最后,Dior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给出其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获得支持的理由:第一,公司申请的商标为指定颜色的三维立体商标,且已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商标的三面视图,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却将其当作普通商标审查。第二,公司申请的商标设计独特,在Dior长期的宣传推广作用下,具有较强的辨识度。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指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申请驳回决定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原则,且可能损害Dior合理的期待利益,判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针对涉案商标作出复审。
成都商报记者 陈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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