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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首以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

2018年04月27日08:00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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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徽法院首以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7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披露了备受关注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肖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的详细案情。

此案是安徽法院首次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适用被控侵权人获利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判赔1300余万元刷新了全省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记录。目前,此案判决已生效,关联案件还在审理之中。

2014年2月春节期间,金某与肖某商定,由肖某从许某处收购用金六福白酒灌装生产的假冒五粮液白酒后,通过他人运输发货至上海,由金某出售给唐某,并在上海地区销售。

同年2月至2015年5月,许某以每箱500元的价格向肖某销售了15000箱假冒五粮液白酒,肖某以每箱1150元至1200元的价格向金某销售了2万多箱假冒五粮液白酒,金某又以1450元的价格向唐某销售了2万多箱假冒五粮液白酒。

五粮液集团公司系中国驰名商标“五粮液”的权利人,其授权许可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独占使用案涉商标。宜宾五粮液公司遂向芜湖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肖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宜宾五粮液公司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1400万元。

2015年6月18日,肖某、金某等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芜湖警方刑事拘留。2017年3月26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肖某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金某等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那么,赔偿数额是如何确定的?

从生效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可知,肖某向其下家金某以1150元至1200元价格出售的2万多箱假冒五粮液白酒,由于对于出售价格,宜宾五粮液公司和肖某均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准确金额,法院酌定以上述价格的平均数作为计算依据,即为1175元,合计出售金额为2388万余元。肖某销售的假冒五粮液白酒中,1.5万箱系以500元的价格购进,其余的价格宜宾五粮液公司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以肖某自认的580元每箱价格予以计算。肖某购进假冒五粮液白酒的成本合计为1058万余元,与售价总金额的差值仅为其所获利益,金额为1329万余元。

由于肖某主张在制售假酒过程中支付他人10万元工资,有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肖某等人供述为证,从获益金额中予以扣除。故肖某因案涉制售假冒五粮液白酒的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金额为1319万余元。

芜湖市中院认为,生效刑事判决查明的被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作为民事案件中判赔数额确定的依据,故判决肖某赔偿宜宾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1319万余元。

安徽省高院民三庭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举证难、获赔数额低是目前维权诉讼中的“老大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该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在立案、保全后采取了暂缓审理的方式,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束,最终根据刑事案件相关证据确定的假酒贩卖数量、单价、支出,计算出肖某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并作为该案认定赔偿数额的依据。(范天娇)

(责编:王小艳、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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