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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监管不可缺位

2018年04月08日09:01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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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直播监管要到位不越位

新闻:近日,网络直播企业“映客”公司在港交所提交了首版IPO招股书,有望成为首个上市的直播平台。有媒体留意到,随着映客招股书的曝光,外界第一次有幸窥探到这个网红扎堆的行业里那些鲜为人知的机密和内幕。在内容控制方面,映客公司共有内容监控人员78人,对应的主播为3680万人,而直播平台的内容安全隐患一直是行业的长期痛点。

点评: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速,网络主播已成为许多人的职业选择,甚至不少人因网络直播而成为网红。在映客公司公布的IPO招股书中,媒体敏锐地关注到该公司直播内容审核员与主播的比例高达1:4万多,言下之意,则是对其能否有效对内容实施监控表示担忧。

诚然,网络直播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的确在内容上出现不少问题,一些直播平台监控乏力,使得某些色情、暴力等违法或不当的内容出现在平台上。对于这种现象,毫无疑问,政府与社会进行干预是必要的。不过,就整个直播内容控制过程,直播平台具体如何进行内容管控,则是平台自身的选择,政府和社会都不必为其操心。直播平台或许可通过加强人工监控的手段进行管控,或许也可发展出一套技术手段对内容进行有效控制,无论如何,这是企业自负责任,只要保证其播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政府所应做的就是明确给出区别合法与违法的标准,然后一视同仁鼓励合法经营,制裁违法行为。

直播行业是一个全新行业,对其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政府监管不可缺位。但同时,政府监管本身也有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在社会经济和技术不断革新与进步的大背景下,政府须谨守与市场的界限,否则不仅管不过来,也管不好。

共同育儿假体现立法积极导向

新闻:《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近日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从立法征求意见起就备受关注的“不少于5天共同育儿假”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正式入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介绍,共同育儿假仍为倡导性条款,放不放、放几天,最终还要看用人单位。

点评:恰如江苏省人大有关人士介绍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规定,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享有15天护理假,共同育儿假是在这15天之外又增加的假期。提倡共同育儿假的根本目的在于为爸爸们分担家庭责任而设,其社会意义不仅体现于妇女权益保障,还在于其有利于孩子成长和家庭和谐。该规定在一定意义上,可视为生育环境与妇女权益保护环境变迁之下立法作出的一种积极回应。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该规定的立法过程。由于立法过程中各方提出不同的意见,条例对该假期的表述也经历了曲折。在第一次征求意见时,条例对此规定的是,男方享受不少于15天的共同育儿假;在草案提交初审时,该假期的性质从普遍性假期变成鼓励性假期,时间从“不少于15天”变为“不少于5天”;草案提交二审时,该假期又从“不少于5天”改成“一定时间”;而在最终表决通过的条例中,该假期表述为“鼓励用人单位在女方产假期间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5天的共同育儿假”。这一曲折过程,反映的并非立法机关立场不稳定或态度不坚决,而恰恰反映出立法机关对社会环境的变迁进行了审慎考虑,对各方意见都予以充分尊重,尽可能地斟酌与平衡各方利益。

通常人们认为,立法过程实际就是一个各方利益权衡的过程。江苏省此次有关共同育儿假的规定,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最后通过的倡导性表述,既回避了在条件不完全成熟情形下进行强制性规定,也体现了地方立法的积极导向。这种审慎态度值得各地借鉴学习。

家庭医生名至实归之路还很长

新闻:“到2020年,各地要力争实现让每个家庭拥有一名合格的签约医生,每个居民有一份电子化的健康档案。”这是我国卫生工作的既定目标之一。记者调查发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行过程中,百姓看病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基层出现了“接不住”“落地难”的窘境,存在“签而不约”“签而难约”问题。

点评:长期以来,我国医疗体制处于各种矛盾之中。比如,一方面基层医疗体系不发达,尤其在一些偏远地方,人们有病不能及时得到必要治疗;另一方面,城市和较发达地区,人们一旦生病,又习惯于前往大医院,不必要地挤占了大量优质医疗资源。为推进医疗体制改革,更好地提供医疗服务,政府开始推行分级诊疗制度,家庭医生制度即是其中重要的一项政策安排。

但遗憾的是,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却出现了“签而不约”“签而难约”问题,人们稀里糊涂签了约,不知道可享受哪些服务,而医生在签约之后,并没有改变原来的服务方式。在这种情形之下,“家庭医生”概念在一些地方成了噱头,甚至有应付上级、忽悠公众之嫌,分级诊疗制度也得不到很好地贯彻推行。

要解决家庭医生制度沦为形式主义困境,必须“对症下药”。从相关报道情况看,造成目前现状的一个很大原因,是基层医疗资源的短缺,一些乡村医生一人须签约一两千户家庭,这种情况若不改变,则家庭医生徒具形式是必然的。因此,要让家庭医生真正发挥作用,须从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开始,补齐基层医疗资源不足的短板,夯实基础。同样重要的,还要明确家庭医生的职责并确保这些职责的履行。既然是“家庭医生”,就必然与传统医疗服务方式有所区别。那么,家庭医生到底有哪些职责,如何保证这些现职责得以履行,都应该有明确规定。

另外,一系列配套措施也应予以完善,如加强家庭医生培训、明确家庭医生在处方等方面的权限、完善相关经费使用制度等等。或许更重要的是,在条件成熟时,应推动家庭医生及相关制度法治化,使之由行政政策推动转变为法定制度,以保证高质量医疗服务的合理与有效提供。(蔡乐渭)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编:王小艳、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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