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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版权费不该由消费者买单

2018年02月02日09:07 |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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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KTV版权费不该由消费者买单

近日,有网友反映,在湖南长沙的KTV唱歌,都被收取5元版权费,且不开发票。对方的收费依据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的著作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该协会方面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版权费针对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KTV场所,而KTV是没有权力向消费者收这笔费用的。(2月1日《北京青年报》)

KTV一次收取5元的版权费,看似并不多,但问题是收费的依据何在?有没有提前告知消费者?如果收费“偷偷摸摸”,并以此为牟利赚钱方式,显然此举涉嫌侵犯消费的知情权。而且,当消费者索要发票时,对方却只是提供一张收费凭证,且未备注是歌曲著作权使用费,这更容易让人怀疑收费的合理性。

前些年,KTV版权费引发的争议闹得沸沸扬扬,对此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公告,并明确指出KTV版权费收费主体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由此可见,KTV并没有向消费者收取版权费的权力,这一点也得到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工作人员的证实。但从报道中可以看出,KTV向消费者收取版权费并非个案,必须尽快加以禁止和纠错。

应该说,消费者稀里糊涂“被消费”,确有自身疏忽的因素。现实中,大多数消费者并没有养成对账单的习惯,尤其是在KTV这样的娱乐场所,消费者一般比较兴奋,更不会为了“这点钱”太较真。KTV场所正是抓住了这一漏洞,才敢肆无忌惮“薅羊毛”非法获利。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显然,KTV“偷偷摸摸”的收费行为,已然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更为关键的是,这种“偷偷摸摸”的收费并不起眼,但一旦乘以庞大的消费者数量,叠加起来就不是一个小数目,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引起重视。但令人遗憾的是,涉及消费领域的问题,很多都走的是市民举报、媒体曝光、监管出手的路子,这明显和监管不到位有关。因此,监管部门必须主动作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畅通诉求渠道,不能放任KTV经营场所肆意妄为,随意“薅羊毛”非法获利。

总之,KTV版权费的收取对象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版权作品的KTV场所,消费者不该为此买单。希望消费者都多一些较真精神,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哪怕只是几块钱、几毛钱。文/丁恒情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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