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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游《阿拉德之怒》涉嫌侵权 法院责令下架

2018年01月11日10:10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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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涉嫌不正当竞争 法院责令停止运营《阿拉德之怒》

备受关注的《地下城与勇士》(英文名称“DNF”)游戏维权案又有新进展。

因认为手机游戏《阿拉德之怒》涉嫌侵犯《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公司将开发运营该游戏的四家公司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挚娜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恺英公司)、浙江上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浙江上士公司)和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长沙七丽公司)起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长沙中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 腾讯公司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责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对《阿拉德之怒》游戏的下载、宣传等运营行为。

近日,长沙中院就腾讯公司的此项申请作出裁定,责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对《阿拉德之怒》游戏的下载、安装、宣传及运营。

据悉,《地下城与勇士》是韩国新人类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一款格斗过关类PC端游戏。自2007年开始,新人类股份有限公司与腾讯开展合作,以独占性授权的方式,授权腾讯在中国大陆境内使用“地下城与勇士”的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维权。

腾讯公司起诉称,上海挚娜公司开发《阿拉德之怒》手机游戏,其角色职业名称、职业技能名称、图标、描述,游戏装备的名称、图标、属性描述,游戏的怪物形象、场景、地图等诸多元素,与《地下城与勇士》相似,甚至人物角色、技能与游戏装备属性等核心要素与《地下城与勇士》高度相似。此外,上海恺英公司、浙江上士公司在运营推广《阿拉德之怒》游戏的过程中,以“地下城与勇士手游”“史上最接近DNF的游戏”等内容,宣称是《地下城与勇士》的手游版,并通过手机百度、今日头条等渠道宣传报道,长沙七丽公司通过其运用的网站提供《阿拉德之怒》游戏的下载和安装。四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对《地下城与勇士》的著作权侵权以及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7年12月,腾讯公司向长沙中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责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对《阿拉德之怒》游戏的下载、宣传等运营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经初步比对,《阿拉德之怒》游戏在角色职业名称,职业技能名称、图标、描述,游戏设备名称、图标、属性描述,游戏怪物形象,游戏场景,游戏地图等基本元素及其组合方面,与《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存在近似。尤其是人物角色、技能与游戏装备属性等核心要素的组合方式与《地下城与勇士》存在较高的相似性,加之手机百度、今日头条等网站的截屏显示,大量关于《阿拉德之怒》游戏的报道,都将该游戏作为《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的手游版进行报道。综上,四被申请人所经营的《阿拉德之怒》游戏,利用玩家对于《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的喜爱,采取与申请人游戏相同的或者极为近似的要素及组合 ,利用申请人推出手游版之前的时间差,吸引玩家,具有攀附申请人游戏知名度的主观故意,亦使相关媒体、部分玩家误以为该游戏是《地下城与勇士》的手游版,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申请人起诉后,《阿拉德之怒》游戏内容仍在不断更新,涉及到《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内容相似的部分在不断扩大,涉嫌侵权的《阿拉德之怒》游戏的注册用户数量仍在不断增长,诉讼期间,游戏用户投入到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价值也随之不断加大。从保护不特定游戏玩家的利益考量,有必要通过行为保全制止游戏玩家的损失扩大。

法院认为,考虑到保全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裁定上海挚娜、上海恺英、浙江上士三家公司立即停止自己或授权他人或通过第三方平台提供《阿拉德之怒》手机游戏的下载、安装、宣传及运营行为,效力维持到案件判决生效日止,行为保全期间,不影响为该游戏用户提供退费等服务;长沙七丽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运营的网站提供《阿拉德之怒》手机游戏的下载、安装等运营行为,效力维持到案件判决生效日止。

业内人士分析,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诉讼禁令对于申请人的优势是十分明显的,申请人可以借助司法的力量,在较短的时间内制止侵权行为,避免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如何把握颁发诉讼禁令的颁发标准,一般而言,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从严审查,一是被申请人的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是不颁发禁令,申请人是否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三是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四是颁发禁令是否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这四个标准,法院首先要审查被控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确信被诉的侵权行为存在且申请人的指控成立,这样才能减少诉讼禁令带的风险。其次,“不颁发禁令申请人是否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认定,需要注意是的,“难以弥补的损失”应该是用金钱难以估量的损失,不是指金钱上的损失,比如竞争优势的丧失、市场地位的丧失或被取代、商誉的损失等。如果仅仅是金钱的损失或通过金钱可以估量的损失,则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寻求救济,没有必要启用诉讼禁令了。再次,诉讼禁令是根据当事人申请而做出的司法裁定,虽然人民法院需要确信指控的侵权行存在且成立,案件毕竟未经正常程序审结,诉讼程序未充分开展,因此申请人需要为诉讼禁令的风险提供相应的担保。最后,关于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的审查,诉讼禁令应当以不损害公共利益为底线,如能增加或促进公共利益,则应为更优选择。综上而言,诉讼禁令如需获得法院支持,当事人不仅仅需要证明其胜诉的可能性,还更应证明不颁发禁令其是否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以及公共利益的考量。

记者通过上述四家公司网站上留下的电话进行采访,截至发稿,尚未联系上对方。本报将持续关注案件最新进展。(记者 姜旭)

(责编:王小艳、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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