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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商标欲阻止温氏供港

2017年12月20日08:39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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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供港”商标欲阻止温氏供港

近日,深圳市晨光乳业有限公司(下称晨光乳业)发表声明称,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温氏公司)产品包装擅自使用“供港鲜牛奶制造”标识,其“供港”二字与晨光乳业注册的“供港”商标完全相同,要求温氏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305万元。温氏公司则表示,其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晨光乳业“供港”商标权无效。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供港”两个字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在业内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供应香港”的简称。对于该案,有专家表示,即使有企业申请注册了“供港”商标,但这并不代表其他企业不能用“供港”两个字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描述性使用,因为“供港”本身具有供应香港的意思,自身的固有显著性并不充分。企业若想主张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其需要证明通过使用和宣传,“供港”两字与其产品已经在消费者中建立了某种特定联系。

“供港”商标引发侵权纠纷

晨光乳业的前身是光明农场,自1979年起就开始生产牛奶供应我国香港地区,至今已有38年的供港历史,占据香港鲜奶市场40%份额。2014年12月26日,晨光乳业在第29类(肉、蛋、酸奶、牛奶等)和第32类(啤酒、矿泉水、汽水等)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交了“供港”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16年3月28日被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3月27日。

今年初,晨光乳业发现,温氏公司及下属公司肇庆市鼎湖温氏乳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酸奶、纯牛奶、鲜牛奶、酸奶饮品等产品在外包装上均使用了“供港鲜牛奶制造”的标识,对此,晨光乳业认为,“供港”二字经过晨光乳业长期使用和广告宣传,已经与晨光乳业建立起特定的联系。而温氏公司将“供港鲜牛奶制造”标识使用在其产品上,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晨光乳业的产品,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温氏公司未经许可在牛奶及奶制品上使用“供港鲜牛奶制造”的标识涉嫌构成侵犯晨光乳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晨光乳业新闻发言人高丽梅强调:“晨光乳业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企业创新发展保驾护航。晨光乳业从未授权其它公司使用第29类和第32类‘供港’商标标识,任何企业在没有得到晨光乳业有效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在晨光乳业已经注册的类别上将‘供港’两字作为商标标识使用。”

最初,晨光乳业希望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纠纷,不过,与温氏公司多次沟通无果。近日,晨光乳业一纸诉状将温氏公司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晨光乳业代理律师、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贺文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法院已正式立案,且温氏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也被法院驳回。晨光乳业请求法院判令温氏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供港”字样标识,停止销售侵犯“供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晨光乳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305万元。

针对晨光乳业的起诉,温氏公司将如何应对?记者根据温氏公司官网提供的电话和邮箱尝试联系温氏公司,但对方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截至记者发稿时,对方也没有回复邮件。

温氏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事实上,面对晨光乳业的侵权指控,温氏公司早就采取了相关措施。今年4月,温氏公司对晨光乳业的第“16022170”号和第“16022171”号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9月18日,温氏公司向晨光乳业做了书面回复,否认其存在侵权行为,认为晨光公司无权禁止其对“供港”文字及图片的使用。“温氏公司的产品供应至香港雀巢、维记等知名乳企,且温氏公司的产品在香港市场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温氏公司及关联公司在牛奶、酸奶制品上使用‘供港鲜牛奶’‘100%供港鲜牛奶制造’文字属于事实性描述,并未侵犯晨光乳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温氏公司称。

同时,温氏公司还认为,其在牛奶、酸奶制品上使用“供港”文字或图片并非商标性使用,不会造成产品来源的混淆,不侵犯晨光乳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温氏公司表示:“根据供港食品安全率高的事实及大部分相关公众对供港食品的高信赖度,‘供港’二字俨然成为品质的代名词。温氏公司对‘供港’文字或图片的使用仅是说明牛奶、酸奶制品具有优良品质,而不是作为区分商品来源作用进行使用。因此,温氏公司在牛奶、酸奶制品上使用‘供港’文字或图片并非商标性使用。”

在贺文华看来,“供港”二字不是固有词汇,本身具有显著性,即便由于历史原因,会导致有人认为其是对商品质量和特点的描述,但随着我国内地生活水平的提高,已经与香港基本接近,“供港”这种代表质量的含义已经淡化,加上晨光乳业对“供港”的使用和宣传,其显著性越来越强,商标局核准“供港”商标也能证明这一点。同时,“供港”二字不是这些供港企业的共有财富,尤其是“供港”作为商标属性时。因此,晨光乳业注册“供港”商标有其正当性,同时也不会影响其他企业宣传其为供应香港企业。商标局核准“供港”商标后,其他企业理应在宣传过程中对“供港”商标进行合理的避让。

探讨是否构成商标使用

“供港鲜牛奶制造”这样的词汇究竟属于描述性使用还是商标性使用,引起了行业的广泛讨论。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何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温氏公司作为具有向香港供应鲜牛奶资质的备案企业,在自己生产的乳品包装上使用了自己的商标,同时标明“供港鲜牛奶制造”,这里供港两个字属于对奶源的描述,也可以认为是对产品品质和特点的描述。因此,作为商标而言,“供港”两个字的固有显著性不够。但她同时指出,这并不意味着对“供港”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就一定会得到支持。

“此前,在‘六个核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中,申请人称,‘六个核桃’商标使用在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但是,商评委在审理后认为,‘六个核桃’商标通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包括聘请形象代言人、投放广告进行大量宣传,并被认定为地方知名商品等,已经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商评委裁定‘六个核桃’商标应予维持注册。”何隽说,对不具有固有显著特征的标识,如果商标使用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标识通过长期的宣传、使用等,达到了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识对商品来源加以识别的程度,则可以认定该标识已获得了显著性。具体到该案,面对温氏公司针对涉案商标提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晨光乳业需要证明“供港”两个字已经通过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心中建立了某种联系,通过“供港”就能够联想到晨光乳业。换句话说,就是“供港”两个字已经达到了让消费者对其来源加以识别的程度。如果可以做到这一点,晨光乳业的“供港”商标就可能被继续维持有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温氏公司的产品在广东销售,说明并没有供给香港。他认为,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往往会结合其他的证据,比如宣传、销售地点、商标知名度等进行判断。一般来说,在相同领域,如果“供港”商标有一定知名度的话,该领域企业都会知晓,在进行产品包装、宣传的时候,应该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本报记者 侯伟)

(责编:杨轩(实习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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