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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加速退场 品牌自夸不如自强

2017年11月17日13:33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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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著名商标加速退场 品牌自夸不如自强

“不合时宜”的著名商标制度再遭“重创”。近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称全国人大法工委)出台相关意见,请相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并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使得此前评选认定已被叫停的著名商标再度成为业界关注和热议的焦点。

“著名商标制度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而形成的阶段性产物。”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下无论是从商标的本质、商标保护的要义、商标法律制度的设计基础来看,还是从现代社会治理理念要求下的政府职能定位来分析,著名商标制度的离场与退出只是时间问题,著名商标成为历史是一种必然结果。”

停发“身份证”

记者了解到,我国目前关于著名商标或者知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共有11部,其中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8部,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3部。除地方性法规外,全国目前有关于著名商标制度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18部,设区的市级地方政府规章7部,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还有6个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关于著名商标的规范性文件。纵观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其中均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等表述,而在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涉及著名商标的相关规定或内容,著名商标并非一个法律概念。

“在过去一段时期内,著名商标制度在促进地方商标品牌发展及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著名商标通过行政主管机关的认定程序对商标及其承载的信息附加值作出判断,进而给予其‘强保护’,人为干扰了市场自然形成的消费者对商标的认知信息,背离了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构建起来的商标法律制度的要义。”杜颖指出,现行著名商标制度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捆绑在了企业的品牌商誉之上,使得地方政府面临着权利“越位”的风险,而且违背了市场规律,不利于引导企业通过长期的品牌培育孵化市场竞争力。

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一篇媒体报道引发了业界及公众对著名商标的重新审视。

2017年3月14日,有媒体曝光陕西西安地铁3号线使用的西安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的电缆是问题产品,并揭露了该电缆使用的“五胜及图”商标系通过违法手段获得陕西省著名商标的认定。该事件的曝光,使得“五胜及图”这一名不副实的著名商标现出了“原形”。

在上述事件发生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在媒体公开发表署名文章指出,要认真吸取“西安问题电缆事件”教训,暂停著名商标认定,发挥企业作为商标品牌建设的主体作用,使市场和消费者成为品牌价值的最终裁判者,改革由政府进行行政认定的传统方式。

摘下“护身符”

2017年4月22日,上海大学和大连理工大学组织举行了著名商标专题研讨会,与会者普遍认为我国当前各地的著名商标制度存在着诸多严重问题。时隔4天后,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即2017年4月26日,来自全国20多所高校的108名知识产权研究生联署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建议其尽快开展对各地著名商标地方立法以及政策规范建设的调查研究,并在深入调研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对全国范围内带有普遍性且乱象丛生的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之进退与存废给予积极指导,改变迄今全国各地著名商标地方立法以及政策规范建设存在的诸多乱象。

据了解,收到上述审查建议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启动了对著名商标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工作,并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湖南、重庆等地进行调研,召集业界专家学者进行研讨。

201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式印送《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请河北、吉林、浙江、安徽、湖北、四川、甘肃及重庆、长春、吉林、成都11个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同日,全国人大法工委致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建议对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

“地方规定的著名商标制度在运行之初在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的方式,导致在操作过程中滋生了一些弊端。”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表示,地方立法不应为著名商标评选认定提供依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予以清理,适时废止。

“著名商标的黯然离场固然有诸多制度层面的原因,如地方保护主义、认定中证据造假、认定失当甚至权力寻租现象,但最根本的动因来自于‘对焦’商标法律制度本质与政府职能定位应时进行‘校正’的需要。”杜颖表示。(本报记者 王国浩)

(责编:杨轩(实习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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