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平台应把好知识产权关
由于网络直播平台的特性,用户在直播过程中会经常使用未经授权的音乐、视频以及综艺节目、游戏和赛事画面等。对于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业界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网络直播更多的是自娱自乐,并非纯粹的经营行为,构成合理使用。不过,在笔者看来,网络直播未经许可使用音乐、视频、赛事的行为,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首先,从网络直播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来看,网络直播的目的不是出于个人观赏和学习的目的,而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国内直播平台多是打赏的方式,无论是主播个人还是平台都是依靠粉丝打赏这种方式进行盈利,因此对作品的使用不构成合理使用。
其次,从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来分析,网络直播的受众很广,是一个很大的消费者群体,网络直播市场也是权利人的潜在市场。网络直播未经许可使用的对象不构成作品的,则该行为本身可能不符合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但该行为将直接损害权利人通过合法经营所获得的商誉、商业利益和市场竞争优势,故网络主播和平台也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述潜在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需要区分主播和平台的责任。网络直播平台的基本经营模式有两种,一是网络直播平台与主播的合约模式,直播平台与主播共享利润,二是网络直播平台仅提供平台服务,不共享利润。因此,两种模式的平台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前者平台可能与主播构成共同侵权,后者平台只尽形式上的审查和监管责任,只有平台存在明知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如何加强网络直播平台的规范管理?笔者认为,首先,网络直播平台涉及不同的内容,应具备相应的许可证,具体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
其次,针对网络直播的涉嫌侵权的可能,政府部门、直播平台及相关权利人应当提高警惕,增强权利意识。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应当加强监管力度。一方面,应当拓宽投诉举报通道,从而可以及时全面地发现问题;另一方面,做好内容分级管理和侵权预警,针对内容低俗、侵权投诉多的平台要及时采取措施;另外,对于触犯监管规定、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主播和平台,要采取严厉的手段予以处理。比如,针对主播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或终身禁止其从事直播行为;对于网络直播平台,可以吊销其企业执照,禁止其继续运营。
对于直播平台而言,一方面,要加强对主播的资格审查,防止直播主体良莠不齐;另一方面,要加强行业自律,必要时应当开展主播人员的法律培训,自动净化平台环境;再者,应加强监管和自查,对于存在侵权风险的直播,应当及时制止,并加以引导。针对以下权利应当尽到特别的注意义务:正在热播、热卖的作品;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重点监管作品;权利人已向平台服务商发送了权利声明的作品等。最后,应当建立畅通的投诉和维权渠道,针对权利人的维权主张和诉求及时处理。
针对权利人而言,一方面,要提高维权意识,要意识到网络环境并非不法之地,侵权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另一方面,应当提高维权能力,发现侵权线索,及时保存证据,采取合理举措;再者,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平台投诉等渠道维权未果的,必要时可以向法院起诉,从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个维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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