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知识产权>>首页滚动

地图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地图作品的编辑与编制单位之争

2017年08月23日09:39 | 来源:法制日报
小字号

【裁判要旨】

地图作品应在整体构图、客观地理要素的选择和表现形式上体现独创性。公知地理信息的简单组合,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地图作品。收集、提供地图现实资料以及核对资料有无遗漏或者错误的行为属于辅助绘制地图的工作,不能视为创作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案情概况】

杨修清系报社退休干部。2011年1月,他与案外人武汉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就涉案地图《襄阳市城区全貌图》的广告采编、征集工作签订协议书。杨修清于2011年9月将该黑白底图向版权局申请办理作品登记。协议签订后,他依照约定向武汉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交付了涉案地图的黑白底图。在涉案地图出版过程中,因武汉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不具备测绘资质,依据其与中工武大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将涉案地图的绘制及申报工作委托中工武大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完成。随后,中工武大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完成并办理涉案地图的绘制及申报工作。中工武大设计研究有限公司采用杨修清提供的素材和资料,通过特殊的编绘地图设备、设施和科技力量,由其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将上述内容绘制成图。其间,杨修清提供黑白底图和现实资料,核对资料有无遗漏或者错误。涉案地图的署名信息显示:编制为中工武大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为武汉大学出版社,策划设计、编辑均为杨修清。

【规则解析】

随着城市道路路网及建筑的地理位置不断更新变化,市面上出版、发行各式各样五花八门的地图。一方面,地图作品为社会公众出行提供方便、准确、快捷的地理位置及方位向导;另一方面,地图著作权权属的确定,目前缺乏明确的法条指引和规定,司法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本案中,涉案地图上署名的编制单位是中工武大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编辑为杨修清,中工武大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杨修清之间不存在劳务隶属关系,杨修清依据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的黑白底图主张涉案地图作品的著作权。涉案地图著作权的归属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第一,地图作品应在整体构图、客观地理要素的选择和表现形式上体现独创性。地图作品中表现城市、道路的图例,表现山脉、河流、湖泊以及居民点等所在的客观位置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些属于公知地理信息的简单组合,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地图作品。地图的性质决定其提供给创作人的创作空间相对狭窄。本案中,杨修清的黑白底图未注明地理标识、地理建筑名称、旅游景点等信息,与涉案地图相比对,两者仅在路网分布及地理环境上存在相同,而这些相同点均属于公知信息。黑白底图参考在先公开地图的地理信息并结合现有路网及建筑的地理变化进行绘制,不具有独创性。杨修清也未指出其黑白底图的独创性。并且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著作权登记机关对登记的著作权实行形式审查,杨修清主张涉案地图上标注的作品登记号与其图形作品著作权登记号相同,其对涉案地图享有著作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涉案地图由中工武大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编制完成,杨修清收集和提供现实资料的行为属于辅助绘制地图的工作,不能视为著作权的创作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杨修清收集、提供的单位名称和公交线路不能体现地图作品的独创性。涉案地图上标注的单位名称,系杨修清受武汉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委托,进行的涉案地图广告认刊征集工作。杨修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不能体现其创作地图作品的独创性。涉案地图上标注的公交线路,几乎涵盖了湖北省襄阳市主要的公交车线路。公交车线路属于公共资源领域的公知信息,亦不能体现杨修清创作地图作品的独创性。而中工武大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结合杨修清提供的素材和采编资料,通过特殊的编绘地图设备、设施和科技力量,由其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将上述内容绘制成图,由杨修清核对上述资料有无遗漏或者错误等问题,最终绘制成涉案地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杨修清提供部分素材、核对有无错漏等行为,系编制涉案地图过程中的辅助行为,不能视为著作权的创作行为。

第三,从涉案地图作品上的署名可以确认杨修清不对涉案地图作品享有著作权。涉案地图版权信息显示:编制为中工武大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为武汉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策划设计、编辑为杨修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涉案地图上署名为编制单位的是地图作品的作者,杨修清署名为策划设计和编辑。杨修清以在涉案地图的审核图上签字的方式,对该署名情况表示认可。并且涉案地图的编绘单位和制报单位均是中工武大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我国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且编绘、制印、出版地图有相应的申报、审批程序。杨修清不具备国家确认的测绘资质,也无法作为编绘单位、制报单位、编制单位或者送审单位履行地图的申报登记、送审等手续。

(责编:王湘浦(实习生)、熊旭)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