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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狼2》院线票房飘红,背后商标故事引人关注

2017年08月14日09:17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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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日,气温飙升,但这也阻挡不了人们高涨的观影热情。日前,《战狼2》登陆暑期档院线,持续发酵的好口碑引发热议。

凭借“爱国色彩浓重,文戏画龙点睛,武戏精彩绝伦”的顺畅剧情,《战狼2》为国产电影带来一股清流,上映4小时后票房突破1亿元,5天突破10亿元,8天突破20亿元,11天突破30亿元,其火爆程度让人们始料未及。“事实上,这不仅仅是票房的你争我夺,其背后更是一场以商标等知识产权为‘战场’的‘争斗’。”日前,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庆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战狼”商标“裸奔”频涉险境

《战狼2》的大获成功,使这一品牌拥有了巨大的商业价值。或许导演兼主演的吴京早就已经意识到商标的价值,在电影筹备之际的2014年,就陆续提交了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记者在中国商标网检索发现,自2014年7月至今,吴京以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陆续提交了57件与“战狼”或“吴京”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在电影放映前,将电影作品名称等申请商标的情况并不是没有先例。”李国庆表示,“商标是商誉的载体,电影作品名称是否受商标法或著作权法保护,仍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吴京将‘战狼’等文字及图形提交注册申请,可以有效防止他人申请注册,这对他未来开发《战狼2》的知识产权商业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记者也发现,吴京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中有近10件申请被驳回,其余多数申请也正在等待实质审查。如若这样,《战狼2》电影的衍生品开发将会面临着巨大的商业风险。“即使拥有超前的商标保护意识,但吴京的这批‘战狼’依旧处于商标‘裸奔’的状态。究其原因,是当初其商标注册申请未正确选择类别。”李国庆告诉记者,作为影视出品方,首先要保护注册的核心产品或者服务是第41类“影片制作”类服务,而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未提交该类申请。

经记者查询,“影片制作”类的“战狼”商标被战狼文化传播(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并在影片公映前一周即2017年7月20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完全有机会在申请‘战狼’商标时将第41类‘影片制作’确认为核心注册内容并预先申请注册,而战狼深圳公司的‘战狼’商标申请日为2016年6月21日,整整晚于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个月。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依在先申请原则,也可以理解为谁先提交申请,谁就先受保护。”

打造品牌需要加强保护

《战狼2》的火爆使得公众纷纷挖掘其背后的故事,日益完善的知识产权布局对于影视作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今年7月13日才开播的电视剧《醉玲珑》,可是早在2011年7月就有人注册了商标“醉玲珑”。此外,作为2012年的票房冠军,《泰囧》斩获了12亿的票房,但随后《人在囧途》制片方武汉华旗认为由光线影业出品的《泰囧》侵犯了其《人在囧途》的知识产权,并上诉至法院,之后光线传媒败诉而归,被判赔偿500万元。

“由此可见,打造品牌需要商标先行。”谈及目前影视产业的商标布局问题,业内专家表示,尽管初创阶段的国内影视企业,不太注重剧目类别的选择,但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品牌培育就成了大问题,像吴京这样有远见卓识者,会通过主动的商标注册申请、品牌规划及运作来“造机会”,选择好主打业务方向、目标受众,确定清晰的品牌理念和形象,特别是在项目规划上,通过系列的剧目开发,利用作品间的关联性,可以不断强化受众的品牌认知,真正形成影视作品的品牌效应。然而,仅仅提升了保护意识而未选择正确的布局方向也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影视产业的从业者,尤其是影视作品制片者,要主动采取多种措施妥善保护自身影视作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从影视作品名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开始,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方面做足功课,踩准商标布局的关键“节点”,让商标真正护航品牌发展。(本报记者 李群 实习生 陈昕明)

(责编:王湘浦(实习生)、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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