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盾手稿”案宣判 拍卖公司赔偿茅盾后人10万元
扬子晚报曾连续报道六合法院审理一起侵权纠纷,原告是文坛巨匠茅盾先生之孙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诉南京某拍卖行未经合法继承人许可,发表和展览了茅盾毛笔手稿原件。7月28日,南京六合法院第四次开庭后作出判决,拍卖公司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支付10万元赔偿。
此案在第一次庭审后,原告追加了拍卖委托人张某为第二被告。原告诉称,作为茅盾先生所有作品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茅盾先生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展览权、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作品《谈最近的短篇小说》是茅盾先生于1958年用毛笔书写的一篇评论文章手稿,手稿的文字内容1958年发表于《人民文学》,但该手稿除了文字内容之外,还呈现了作者把语言凝结在纸上的过程,具有极高的书法艺术价值。
原告认为,被告张某不是手稿的合法所有人,涉案手稿系遗失物,张某无权展览和委托拍卖,并且认为张某、竞买人岳某以及拍卖公司串通,利用茅盾先生的社会地位炒作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014年1月3日和4日,进行拍卖前预展。最终以一千多万元高价拍出,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
在前两次庭审中,被告认为,茅盾先生手稿是被告公司合法取得,如果认定是文学作品就不存在侵权也无争议,如果认定是美术作品,但原告没有证据。涉案手稿是否具备美术作品性质?被告张某是否是合法所有人?拍卖公司有无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两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成为争议焦点。
28日,法院第四次开庭后认为,涉案手稿是茅盾先生用毛笔书写,文字风格瘦硬清雅、俊逸舒朗,展现了瘦金体楷书的魅力,文字外观具有一定的美感与独创性,既属文学作品也属美术作品。在所有权上,涉案手稿系动产,张某实际持有该手稿,在无证据证明张某非法持有的情况下,应认定张某系合法所有人。另外,有证据证明张某作为收藏爱好者从文化市场购买的合理性。茅盾先生于1958年将手稿原件投稿给《人民文学》杂志社,并非无意间丧失对手稿原件的占有,原告认为是遗失物不成立。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所有人有权以拍卖的方式出售作品原件,两被告在拍卖过程中,将涉案手稿印于拍卖图录中,在正式拍卖前向特定人群无偿少量发放,在公司网站和微博中介绍拍品的行为,均符合法律、规章及拍卖惯例,不应构成侵犯原告就涉案手稿作为美术作品享有的展览权、发表权,以及作为文字作品及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拍卖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及2016年6月22日在其公司网站及微博上展示涉案手稿,此时,距2014年的拍卖结束已两年多。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予以支持。因此,判令拍卖公司停止侵权,并酌情赔偿原告10万元。(任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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