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电视软件为何屡遭侵权争议?
一部热门电视剧引起两起知识产权诉讼,索赔额高达1300万元!
因认为手机电视软件“央广手机电视”和“云图直播手机电视”未经授权对外提供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下称《军师联盟》)的定时播放及回看服务,涉嫌侵犯了自己对该作品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即优酷视频)将两款软件的运营方央广视讯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央广视讯)和珠海云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云迈网络)分两案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分别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00万元和600万元。目前,海淀法院已受理两案。
事实上,在手机电视软件越来越普及的今天,这不是此类软件首次被诉侵权,之前已有多起类似诉讼,上述两起案件因涉案软件具有较高知名度、索赔额较大而受到业界关注。那么,手机电视软件为何屡遭知识产权争议?该如何在降低此类软件侵权风险的同时又方便用户使用?
擅播热门作品引发纠纷
电视剧《军师联盟》是一部三国题材古装电视剧,由吴秀波、李晨、刘涛等主演,讲述了魏国大军师司马懿跌宕起伏的传奇一生。该剧于6月22日在江苏卫视、安徽卫视播出,优酷视频获得了该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电视剧在电视台和网络双渠道播出之后,收视率和点击率一路走高。据优酷视频提供的数据显示,该剧在优酷视频上线1小时后,在只有付费会员可以抢先观看的情况下,点击率突破3000万。截至7月13日,电视剧在优酷视频上的播放量已经突破53亿。
不过,令优酷视频不满的是,在电视剧热播期间,他们发现央广视讯通过其所有并运营的“央广手机电视”APP手机端向不特定的网络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定时播放及回看服务。同样的情形出现在由云迈网络运营的类似软件“云图直播手机电视”上。优酷视频认为,《军师联盟》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公司花费了巨额版权费从权利人处获得了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为涉案作品的网络传播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长期、大范围地开展了广告宣传,营造了非常高的网络观看热度。“央广手机电视”和“云图直播手机电视”拥有大量用户,且在收到公司发出的警告函之后,仍然未停止电视剧的对外播放,主观侵权故意明显。
沟通无果后,优酷视频将央广视讯和云迈网络分别起诉至海淀法院。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多次联系央广视讯和云迈网络,截至发稿时,双方均未予回应。
手机电视软件屡遭非议
手机电视软件是可以在手机端或者其他移动智能终端收看电视直播和视频点播的应用软件。目前,国内有相当大数量的手机电视软件,知名度较高的有手机电视、云图直播手机电视、电视猫、VST直播等。这些软件的功能大同小异,不同的是,有的软件运营方与内容版权方进行合作,有的则是通过相关技术将海量内容进行了聚合。
北京维诗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杨安进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近年来,国内之所以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众多手机电视软件,有多方面原因。一方面,由于移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智能终端的快速发展,广大用户已经习惯通过智能终端观看视频播放,市场需求量较大,另一方面,手机电视软件的技术门槛较低,运营成本相对不高,运营方无需花费巨额版权费就能通过技术措施聚拢海量的影视剧等内容资源。再者,手机电视软件能迅速聚拢用户,获得高点击率和流量,进而实现流量变现和广告收入,这也吸引了很多企业涉猎这一新兴行业。
然而,这些给广大网民带来丰富影视剧内容的手机电视软件,却给不少影视剧作品的版权方带来诸多困扰,有的软件运营商也因此惹上官司。比如,快看影视因向公众提供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在线播放,被腾讯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告上了法庭。2016年初,海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快看影视侵权成立,需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3.5万余元。据了解,法院在该案中首次认定视频聚合平台提供盗链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具有非法性和主观过错。2015年,电视猫因向网民提供《道士下山》《老严有女不愁嫁》等视频资源,被乐视网起诉侵权,并索赔500万余元,该案在当时受到业界广泛关注。2016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电视猫绕开乐视网会员收费机制、广告播放环节,占用乐视网带宽资源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定,电视猫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乐视网经济损失52万余元。此外,优酷也曾与电视猫有数十起著作权纠纷等。
明确定位规避法律风险
事实上,手机电视软件虽然屡遭权利人诟病,也有多起典型诉讼发生,有的判决也受到业界广泛关注,但比起这类软件可提供的海量影视剧等内容资源相比,引发知识产权诉讼的作品数量占比较低,且这部分作品都是在当时关注度非常高或者刚刚上线的作品。那么,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此类软件又该如何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对此,杨安进分析,手机端电视软件多属于视频聚合软件,而此类软件主要是采取深度链接的方式,将其他网站的视频内容通过链接的方式呈现在自己的平台上。由于深度链接没有直接将内容上传到自己的服务器,因此,对于视频聚合平台播放他人视频应承担什么责任,业界莫衷一是。很多时候,这些软件的运营商多以“技术中立”进行抗辩,认为自己适用“避风港原则”。而对于以视频网站为代表的权利人来说,因维权成本高等原因,他们很难对每部作品进行一一取证和维权。此外,如果走诉讼程序,能否胜诉尚未可知,即便胜诉,一部影视剧的判赔金额往往不会太高,维权结束后,可能会出现“赔钱打官司”的情况。因此,不少权利人选择了对一些重点作品或者热门作品进行维权,而对于其他影响力没有那么大的作品,很少采取法律措施。
那么,该如何规范视以手机电视软件为代表的视频类聚合平台的经营行为,进而避免更多诉讼的发生?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建议,首先,手机电视软件要对自己的经营模式进行明确定位,不要心存侥幸而打法律“擦边球”;其次,手机电视软件不仅应在法律框架内获得许可,同时做到“完全跳转、完整呈现、显示来源以及脱离聚合平台”等,还可以同版权方进行多元合作,比如版权采购、流量导流或者广告分成等;再次,在立法方面,我国相关部门应尽快完成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工作,对此类软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明确和细化,既要防止未经授权播出他人作品的侵权现象发生,又要在保护新技术和公众利益之间寻求平衡。(记者 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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