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第一案”波澜再起 三鉴定人被查违规【4】--知识产权--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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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第一案”波澜再起 三鉴定人被查违规【4】

2014年06月19日17:09    来源:大众网     手机看新闻

  张玉瑞的说明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在本案中鉴定人是否存在违法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在本案中国科鉴定中心有无违规问题的答复

  大众网济南6月19日讯(记者 尹玉涛 宋立鹏)鉴定机构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存在违规问题、3名参与案件的鉴定人违规进行鉴定……,7月3日,有“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之称的浙江鑫富公司状告山东新发公司的商业秘密侵权案将在上海高院进行二审,该案也再次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关注的热点。大众网记者日前了解到,按照《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再次投诉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问题的答复》中的表述,国科鉴定中心在本案受理过程中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的问题;3名鉴定人则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司法局:3名鉴定人被查出违规

  大众网记者注意到,《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再次投诉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问题的答复》中首先介绍了案件的背景:2007年8月,临安市公安局为查明张开国等人涉嫌侵害商业秘密案的需要,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进行知识产权鉴定,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受理后,与国科鉴定中心共同开展了鉴定工作,并于2007年11月13日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举报方浙江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微生物酶拆分生产D-泛酸钙及D-泛醇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合组合为非公知技术信息。

  北京市司法局调查后发现,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作为受委托的鉴定机构与委托单位履行了此次鉴定的委托受理手续,国科鉴定中心未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七条等相关受理程序的规定与委托单位办理受理程序,因此,国科鉴定中心在本案受理过程中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七条等相关受理程序规定的问题。

  同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本案中,刘刚、沙耀武、张玉瑞作为国科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参与了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鉴定工作,违反了《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八条第二款的上述规定,应当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但考虑上述三名鉴定人的鉴定行为发生在2007年,距今已经超出了两年的行政处罚时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应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北京市司法局已正式发文认定该国科鉴定中心在本案受理过程中存在违规问题,参与鉴定的3位专家(刘刚、沙耀武、张玉瑞)中,有一位专家出具书面证明,声明自己是法律专家,在鉴定中未对技术问题发表意见;另两位专家已出具书面证明,决定撤销自己做出的鉴定意见。

  其中,刘刚在《撤销个人鉴定意见》中称“由于本人对其中微生物发酵不熟知,现撤回个人鉴定意见。”;沙耀武在《撤销鉴定结论决定书》中称“因本人不是微生物专家,我个人对涉案微生物酶法生产D-泛酸钙技术是否是非公知技术不具准确判断能力,我决定撤回本人在本次鉴定中的意见。”;张玉瑞则出具书面说明称“我是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学者,在该鉴定中,未就技术问题发表意见。”

  对此,新发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新发认为,既然专家撤销了鉴定意见且鉴定程序违法,就意味着之前依据该鉴定报告作出的刑事和民事判决都是错误的。

(责编:吴姣(实习生)、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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