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蛋白质产品专利授权范围获明晰
专利权人:(丹麦)诺维信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山东隆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博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案情】
丹麦诺维信公司于2006年获得“热稳定的葡糖淀粉酶”的发明专利权。2011年,该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山东隆大和江苏博立两家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同年,上述两家公司请求专利复审委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专利复审委经审理作出第17956号决定,宣告单纯以同源性和功能限定的淀粉酶权利要求无效,维持同时限定同源性、来源菌种和功能的权利要求有效。随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81/82号判决,判定专利侵权成立,被控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
【点评】
诺维信公司是全球工业酶制剂和微生物制剂的主导企业,2012年其酶制剂占世界47%的市场份额。山东隆大和江苏博立是国内生产酶制剂的公司。
涉案专利涉及酶制剂领域,酶制剂是一种生态型高效催化剂,具有高效、安全、生态和环保等特点。葡糖淀粉酶广泛应用于酿酒、淀粉加工、淀粉糖、酒精和抗生素等行业,国内多家企业都有生产。
对生物领域涉及新蛋白质产品的发明,授予多大的保护范围一直是业界关注的重点。本案诠释了允许的限定方式,有助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解读和明晰该类发明可授权范围的边界。
由于技术难度高,产业应用困难,生物技术领域专利无效与侵权纠纷紧密联接的案件并不多见,本案例对于后续类似案件的确权和侵权判定提供了很高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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