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肝新药因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被维持
复审请求人:贝林格尔.英格海姆国际有限公司
【案情】
本案中,申请人于2004年向PCT国际局提出专利申请,2005年进入中国国家阶段。2009年因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被实质审查部门驳回。申请人不服,于2009年向专利复审委提出复审请求,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提交了对比实验数据,同时以涉案申请已经在欧洲专利局被授权为由请求撤销驳回决定。合议组经仔细比对后,认为对比文件从整体上已经给出了制备本案权利要求所述化合物的技术启示,且复审请求人提交的对比实验数据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因此维持原驳回决定。
【点评】
丙肝是一种传染性肝病,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丙肝的患病率在3%,而在我国,丙肝的患者人数比例更高。本案涉及一种用于治疗丙肝的新型干扰素药物,干扰素是被国际上广泛认可的丙肝治疗药物和首选治疗药物。
新型丙肝治疗药物的合成对我国制药行业具有重大影响。本案反映了专利复审委从案情出发,以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对待复审工作,不受他局的审查结果影响案件审理,敬畏法律、注重责任、把握实质、执行一致的审查文化。
![]() |
(责编:马丽、赵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