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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与韦莲司”出版权之争【2】

2013年08月23日09:39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胡适与韦莲司”出版权之争

误会:

再版究竟该由谁通知原作者

对于周质平与台湾联经出版公司的著作权合同,赵武平有些疑问。他告诉记者:“著作权合同一般都是有时间限制的,很少有人会把自己的著作权永久卖给出版社。”他还透露,该书在台湾出版繁体字版后,内地的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黄山出版社曾分别出版过简体字版,因此他根本没想到这本书会签署过“买断协议”。此外,从法律角度讲,该合同即使有效,再版时也应该通知原作者,并且应当与作者商议后再进行书名的修改,否则就是侵犯了作者的改编权。我国《著作权法》中也规定了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原作者对再版毫不知情肯定是有问题的。

李红强认为,以合同内容来说,联经其实拥有了这本书的著作财产权,等于是这本书的完全主体。按合同规定,华文社就此书所做的修改,通知的对象首先应是联经。当然,如果周质平同时参与了对华文社的授权,或者华文社与周质平之间有顺畅的业务往来,第一时间同时通知周质平也是应该的。至于周质平与台湾联经出版公司的合同,令人诧异的关键因素是权利让与的多少。李红强认为,买断式的合同近年来在内地也很少见,出版方和作者对语种、出版期限、发行范围等一般都有明确的限定。李红强透露,华文社还协助周质平与台湾联经出版公司董事长林载爵进行了沟通,据周质平讲,林载爵初步表示会对原有协议进行调整。对于书名的修改,李红强谈到,华文与联经之间的合同中专门有一条款,允许华文社修改名称,不允许使用原书中非作者提供的照片等,华文社已经遵照合同执行。对于“在爱慕与矜持之间”这一表述,周质平在沟通后也进行了认可,认为它不像之前的“深情五十年”那么笼统,反而更有实质内容,更能概括和提炼胡适与韦莲司之间的感情。(记者 方圆)

(责编:尹航(实习)、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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