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知識產權

2018年度專利、商標行政保護典型案例發布【2】

2019年05月24日14:09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小字號

2018商標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01

北京直信立興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侵犯蘋果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當事人北京直信立興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獲得蘋果商標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在北京市東城區崇文門外大街某寫字樓內開展維修蘋果相關商品的業務。當事人在寫字樓一層門口擺放“A座1013室預約維修蘋果產品”易拉寶指示牌,店門口擺放“蘋果預約維修1013”易拉寶指示牌,店內標有“Applθ客戶維修服務”字樣,櫃台玻璃上貼有帶白色蘋果圖形的支付寶、微信支付二維碼及公眾號二維碼。支付二維碼掃描后顯示蘋果圖形及“付款給Apple”“蘋果維修中心”字樣。公眾號二維碼掃描后顯示“售后維修中心”的名稱及圖形,微信號顯示為“Apple-shouh”,介紹中有“作為Apple維修服務商”的字樣。店內使用帶有“蘋果客戶服務中心”字樣的POS機簽購單。當事人通過高德地圖自設點位,將自己經營位置點設為唯一的“蘋果官方授權服務中心”,即消費者通過高德地圖搜索“蘋果官方授權服務中心”,地圖顯示有且僅有當事人一個位置點。該地點位置為當事人股東陳某通過高德軟件公司的用戶反饋系統上報。

另查明,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間,蘋果公司正規的授權維修商北京立興創聯科技服務有限公司以簡稱“立興公司”在北京市東城區崇文門外大街3號8層南辦803經營,后因業務需要搬離。當事人在原合法授權維修商立興公司搬走后,使用“直信立興”為字號並從事同類服務行為,主觀存在利用原立興公司商業影響的故意。

蘋果公司於2010年在第37類服務上注冊第6281184號“蘋果”商標、第6281377號“”圖形商標、第6281187號“APPLE”商標。辦案機關認為,當事人在沒有獲得商標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在店內裝潢、宣傳牌、二維碼、POS機簽購單上使用“蘋果”字樣和“”圖形商標,使自身的維修服務與蘋果商標產生關聯,並利用高德地圖設置位置點使消費者產生混淆,侵犯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被多次投訴舉報仍不悔改並被媒體曝光,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當事人行為主觀惡意明顯,危害巨大。當事人使用“蘋果”字樣及“”圖形商標、“APPLE”及“Applθ”字樣從事經營活動期間,違法經營額為181.5896萬元。

2018年8月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東城分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准》第三百九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罰款907.948萬元。

【典型意義】

該案是一起保護涉外商標權利人權益的案件,也是一起典型的服務商標侵權案。當事人以豪華商圈的高檔寫字樓、購物中心為掩護,將“蘋果”及“APPLE”等注冊商標變形使用,制造自己是蘋果授權專修店的假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執法部門及時立案查處,定性准確,過罰相當,不僅維護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更保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體現出我國平等保護中外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政策。

02

江蘇凱蒂食品有限公司

擅自使用英國國旗案

【案情簡介】

2018年3月,原江蘇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舉報,稱江蘇凱蒂食品有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將英國國旗作為商標使用,涉嫌違反商標法有關規定。原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江蘇凱蒂食品有限公司自2016年11月起,經我國台灣龍巧國際有限公司授權許可,在“咖啡館”等服務中使用第21621450號“”、第21388082號“”、第21388149號“”以及第10904562號“”等注冊商標,從事奶茶經營業務。當事人為了將使用“精典泰迪的奶茶鋪”等的商標產品包裝成來自英國的產品,增加消費者對品牌的信任感,在經營過程中擅自在第21388082號和第21388149號商標中的設計上添加英國國旗,並在辦公招商、門店經營活動中大量使用。當事人還自行設計制作帶有英國國旗商標的招商加盟網頁和相關文字說明,開展網上招商加盟業務。至案發時,當事人已與他人合作在核心商業街區開設3家連鎖店,經營額共計454.1萬元。

辦案機關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使用“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的行為,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31.79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該案當事人擅自在店鋪、網頁等多處使用帶有英國國旗的商標和文字說明,試圖將其商品包裝成所謂外國品牌,使消費者對品牌來源產生誤認,給加盟者造成經濟損失。執法人員充分發揮網絡平台作用,及時固定網絡証據,有效實施精准監管,實施線上線下同步打擊。該案的查處落實了“淨化”專項行動的工作部署,為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

03

北京宏源利得商貿有限公司

侵犯“鬼塚虎”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18年1月9日,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豐台分局(以下簡稱“豐台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北京木樨園特別特商貿有限公司設立的經營點銷售的運動鞋涉嫌侵犯株式會社愛世克私“Tiger”等系列商標專用權,供貨商為北京宏源利得商貿有限公司。

經查,當事人宏源利得公司與泉州艾詩克詩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詩克詩公司”)簽訂加盟合同,代理銷售亞瑟斯虎牌運動鞋。上述運動鞋鞋舌帶有“”標識,與株式會社愛世克私的第6936142號“”商標近似﹔部分鞋外側帶有的“”“”或“”“”變形井字圖形標識,與株式會社愛世克私注冊的“”“”圖形商標構成近似。在案件調查中,當事人主張自己不知道涉案品牌鞋是侵權商品,應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免除責任。執法人員通過企業登記信息比對,發現當事人與艾詩克詩公司存在重大關聯,股東之間交叉任職,且艾詩克詩公司曾申請注冊與權利人“鬼塚虎”商標近似的商標,被商標局駁回,因此當事人主觀上存在明知應知情形,不能免除責任。

經查,當事人將亞瑟斯虎品牌鞋提供給15個經營主體對外銷售,共收取貨款6144646.64元。上述15個經營主體及當事人庫存16277雙鞋。按照當事人已售出鞋的實際平均銷售價格每雙307.80元計算,上述庫存鞋共價值5010060.60元,違法經營額達11154707.24元。豐台分局依法認定當事人的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權行為,並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鞋6687雙,並處罰款55773536.20元。

【典型意義】

該案是原北京市工商系統20年來查辦的涉案金額最高的商標侵權案件,被中央電視台等90余家媒體報道,產生重大影響。辦案機關以檢查終端銷售商為切入點,深入追查侵權商品來源,除對銷售商和經銷商的侵權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外,還在案后將相關案件線索移送生產商所在地執法監管部門,體現出商標行政保護全鏈條打擊侵權行為的特點。該案的查處有效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04

深圳市新麗手袋有限公司

侵犯“美團外賣”等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17年12月,廣東省深圳市市場稽查局接到美團點評公司(商事主體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投訴,稱某網店在網上銷售假冒美團商標的外賣箱。

經查,大量銷售侵犯“美團外賣”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外賣箱的主要是名為“食客送外賣箱送餐箱保溫箱廠”和“吉食送”的兩家網店,負責人分別為彭某和謝某。執法人員對這兩家網店的商品流通進行關聯倒查,最終定位假貨均來源於深圳市新麗手袋有限公司。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彭某。涉案侵權產品流向顯示,上述侵權產品還通過笛梵小窩大區店等4家網店出售,這4家網店負責人分別為李某、彭某、孫某(后兩家網店負責人)。這3名人員與主要違法行為人來自同一地,應為親屬或老鄉。辦案人員認為,該案為團伙違法,彭某與謝某為主要策劃經營者,深圳市新麗手袋有限公司為侵權產品的生產窩點,侵權產品生產后通過涉案人員開設的網店銷售。

綜合前期調取的銷售記錄証據及現場摸排掌握的涉嫌違法團伙的人員架構、窩點情況等關鍵信息,2018年1月11日,深圳市市場稽查局網絡稽查處聯合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經偵支隊、深圳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突擊執法檢查,現場控制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員4名,生產工人近40人,發現一大批涉嫌侵犯“美團外賣”“餓了麼”“蜂鳥”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外賣箱,並在印刷車間發現25個印刷模具及一批已經印刷的商標標簽半成品,經鑒別均為侵權假冒商品。面對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合同、授權生產協議、產品商標注冊証等文件材料,執法人員一一辨認,確認其皆為授權過期,或協議超范圍,或為授權單位與商標持有單位不一致。執法人員仔細對比核查,確認涉案公司存在超額生產及私下銷售行為。執法人員將現場發現的3448個外賣箱、25副商標印刷模具及商標半成品予以查封扣押。主要犯罪嫌疑人彭某、謝某等4人被公安部門依法刑拘。

“美團外賣”“餓了麼”“ENG NIAO蜂鳥”商標均為核准注冊在第21類上的注冊商標。當事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所規定的侵權行為。鑒於涉案商品合計違法案值達702萬元,已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市場稽查局依法將該案移送深圳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偵辦。2018年2月7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對彭某等3人法核准批捕,謝某因在哺乳期,予以取保候審。

【典型意義】

該案是在網絡外賣行業興起背景下的新領域商標侵權案件。通過辦案人員縝密的案情分析和証據排查過程,從終端銷售網點開始,逐步摸查生產源頭和違法事實,全面查清了上下游產銷鏈條,並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將整個造假團伙連根拔起,實現了較高的治理成效。

05

成某侵犯“阿迪達斯”等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18年7月26日,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稱通州區十總鎮298號倉庫內存放大量侵權假冒知名品牌運動鞋。執法人員立即展開調查取証。

經查,當事人成某通過某微信群購入大量侵權假冒“阿迪達斯”“耐克”“newbalance”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運動鞋(拖鞋),存放於298號倉庫內,並通過常熟多家門店以及網店銷售。因案值較大且當事人極不配合,南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聯合開展行動,三方及時控制現場,對涉案場所全面檢查,第一時間固定網絡銷售台賬資料,同時與常熟市公安局同步開展突擊檢查,查獲侵犯“阿迪達斯”“耐克”“newbalance”“JORDAN”“BALENCIAGA”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運動鞋(拖鞋)70種型號2400雙,涉案金額逾200萬元。由於侵權商品涉案金額較大,涉嫌構成犯罪,2018年8月10日,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常熟市公安局。

【典型意義】

該案涉及眾多國際知名品牌,案值高,社會影響大,是一起重大商標侵權案件。當事人在通州設有倉庫,在常熟設有多家門店且從事網絡銷售,由於案情復雜且涉案人員極不配合,案件查辦難度極大。執法人員第一時間啟動協作辦案機制,開展異地聯動執法和部門協作辦案,一舉端掉該售假窩點。該案充分體現了上下聯動、部門配合、區域協作的成果,有力維護了相關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06

常德市鼎城區某管材經營部

侵犯“LESSO 聯塑”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該案由原湖南省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鼎城分局消保股、灌溪工商所聯合承辦。2018年4月27日,廣東聯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向辦案機關舉報,稱當事人常德市鼎城區大烺管材經營部銷售侵犯“LESSO 聯塑”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管材及配件系列產品。辦案人員對當事人及租賃倉庫進行檢查,發現倉庫內存放有22種規格型號標注“LESSO 聯塑”商標及“廣東聯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等字樣的管材及配件產品,經商標權利人確認屬於假冒產品。

經查,當事人於2018年1月從一不知姓名的業務推銷員手中購進一批號稱某建筑工地未使用完且標注“LESSO 聯塑”字樣的系列管材及配件處理品。 截至被查處時止,當事人已銷售上述同類標注“LESSO 聯塑”字樣的管材及配件獲銷售款1.6058萬元。當事人租賃倉庫內存放待售的22種規格型號“LESSO 聯塑”管材及配件商品貨值金額為8.4042萬元。

“LESSO 聯塑”是廣東聯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注冊在第11類和第17類上的商標。2018年5月31日,辦案機關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侵權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以及《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參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執行標准》,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上述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並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

訴訟期過后,辦案機關對沒收的侵權商品按程序進行無害化銷毀處置。考慮處置品有再回收利用價值,辦案機關報請價格認証中心核價,財政非稅部門批准同意,由商標權利人予以回收,為財政取得非稅收入2.5萬元。

【典型意義】

該案當事人作為“LESSO 聯塑”品牌區域代理商,存在惡意銷售侵權商品的主觀故意,欺騙性很強。案件辦理程序規范嚴謹,辦案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對當事人處以較重罰款,並通過媒體報道擴大影響,震懾了違法分子,取得良好社會效果。在查辦案件過程中,通過局所聯動、公安機關緊密配合的方式,形成辦案合力。該案對沒收的侵權商品進行無害化銷毀處理方式也具有借鑒意義。

07

龔某侵犯南方寢飾“”

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18年3月,原湖北省鬆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南方寢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方寢飾”)舉報,稱當事人龔某經營的南方寢飾鬆滋加盟店涉嫌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經查,當事人從胡某、林某等第三方購進標注南方寢飾生產的假冒產品,並向他人定制南方寢飾產品的包裝袋,用於包裝其非正常渠道購進的產品並在店內銷售。當事人未銷售侵權商品的庫存金額為5.8676萬元,侵權商品銷售金額為1.6623萬元,庫存侵權包裝袋金額為3000元,共計7.8299萬元。

辦案機關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規定的侵權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結合《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指導標准》的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未銷售的侵權商品,沒收、銷毀未銷售侵權包裝袋500個並罰款23.4897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該案的特殊性在於當事人系商標權利人的正規加盟店。這樣的品牌加盟店如果銷售侵權假冒商品,往往欺騙性更大,消費者通常會認為購買的是正品。辦案機關及時查辦,有效維護了市場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這一案例也提醒商標權人及執法機關,應注意正規加盟店銷售侵權假冒商品這一新動向。權利人應定期對加盟店的經營行為開展檢查,發現侵權嫌疑,及時投訴舉報,執法機關應依法查處。

08

中山市愛貝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侵犯“YOYO”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案情簡介】

2016年4月12日,根據第G1093881H號“YOYO”商標注冊人貝比贊公司舉報,原廣東省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中山市甜戈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庫存有標注“baby yoya”及“yoya”商標的兒童手推車,上述手推車由中山市愛貝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2017年7月28日,執法機關對當事人中山市愛貝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未經“YOYO”商標注冊人許可,擅自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近似的“baby yoya”“yoya”商標生產兒童手推車,並銷售給中山市甜戈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另案處理)。當事人共銷售上述侵權兒童手推車787台,合計違法經營額11.5905萬元。

案件辦理過程中,當事人提出引証商標第G1093881H號“YOYO”商標處於商標爭議無效訴訟階段,要求中止案件調查。權利人提供了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於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維持原注冊商標的裁定。辦案機關認定“YOYO”商標屬高知名度涉外商標,當事人侵權行為具有明顯主觀故意性,沒有中止案件查處。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於2018年4月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聽証告知書,並於4月20日舉行聽証會,聽証會維持了該局擬作出的處罰決定。該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規定的侵權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並罰款34.771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該案涉及侵權產品流通鏈條中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涉案商品是否由中山市愛貝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生產提供,直接影響案件的定性及雙方責任。辦案機關調查取証思路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和指導意義。在辦案過程中,辦案機關全面分析在先的權利爭議裁判結果和商標權的客觀狀況,堅持証據優先、效率優先,沒有中止案件查處,有效維護了涉外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

09

張某侵犯“阿克蘇蘋果及圖”

地理標志証明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18年3月,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地理標志証明商標所有人阿克蘇地區蘋果協會的投訴舉報線索,對當事人張某侵犯其地理標志証明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阿克蘇地區蘋果協會於2009年1月21日在第31類蘋果商品上注冊“”地理標志証明商標,注冊証號為第5918994號。當事人張某自2017年9月起,在上海市青浦區華新鎮西郊國際農產品交易中心從事蘋果批發及零售活動,在未經阿克蘇地區蘋果協會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其從陝西等地收購來的蘋果,裝入印有“阿克蘇”“中國-新疆”等字樣的包裝箱內,並以每箱50元的價格假冒阿克蘇蘋果對外銷售。執法人員現場查獲侵權阿克蘇蘋果673箱,違法經營額共計為33650元。

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侵犯“”地理標志証明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保護涉及地理標志証明商標專用權的典型案例。注冊為証明商標的地理標志可以通過商標法獲得保護,以維護權利人與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該案權利人新疆阿克蘇地區蘋果協會自2009年起,通過注冊“阿克蘇蘋果及圖”商標並許可會員單位使用,有效保護阿克蘇蘋果產品,積極促進精准脫貧和農民增收。但阿克蘇蘋果產品也飽受侵權假冒的困擾。該案的查處有效淨化了市場環境和競爭秩序,維護了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10

徐某侵犯“阿爾卑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18年1月24日,原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接到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國)有限公司舉報,反映徐某涉嫌生產銷售假冒“阿爾卑斯”品牌糖果。接到舉報,該局聯合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對徐某依法進行檢查。

經查,從2017年12月中旬起,當事人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証及營業執照和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國)有限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生產加工假冒“阿爾卑斯”品牌系列糖果。執法人員在徐某自家作坊內,現場查獲假冒“阿爾卑斯”成品糖果628箱和半成品原材料506箱,至案發時已銷售52箱。執法人員依據《行政強制法》有關規定和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現場查獲的628箱假冒“阿爾卑斯”成品糖果、還未使用的506箱半成品裸裝硬糖以及包裝袋、包裝紙依法予以扣押,並現場查封該作坊內的生產設備。經計算,該案案值為15.9738萬元。2018年2月8日,辦案機關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

2018年9月5日和12月25日,人民法院分別作出刑事判決和刑事裁定:判處當事人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假冒“阿爾卑斯”糖果、包裝機、包裝袋、包裝箱等涉案物品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近年來,一些違法分子將生產銷售侵權假冒商品的“陣地”轉移到農村市場,不少制假窩點隱藏在偏僻的農村,發現和查處難度較大。該案發生在元旦后、春節前,涉案商品為糖果,流入市場將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在辦案過程中,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加強聯動,及時查處,依法移送,制假售假者最終受到法律制裁,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同時,也積極保障了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責編:龔霏菲、呂騫)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