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第一案”波瀾再起 三鑒定人被查違規【4】--知識產權--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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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第一案”波瀾再起 三鑒定人被查違規【4】

2014年06月19日17:09    來源:大眾網     手機看新聞

  張玉瑞的說明

  北京市司法局關於在本案中鑒定人是否存在違法問題的答復

  北京市司法局關於在本案中國科鑒定中心有無違規問題的答復

  大眾網濟南6月19日訊(記者 尹玉濤 宋立鵬)鑒定機構在案件受理過程中存在違規問題、3名參與案件的鑒定人違規進行鑒定……,7月3日,有“2008年中國知識產權第一案”之稱的浙江鑫富公司狀告山東新發公司的商業秘密侵權案將在上海高院進行二審,該案也再次成為知識產權領域關注的熱點。大眾網記者日前了解到,按照《北京市司法局關於新發藥業有限公司再次投訴北京國科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問題的答復》中的表述,國科鑒定中心在本案受理過程中存在違反《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相關規定的問題﹔3名鑒定人則違反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的相關規定,應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北京市司法局:3名鑒定人被查出違規

  大眾網記者注意到,《北京市司法局關於新發藥業有限公司再次投訴北京國科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問題的答復》中首先介紹了案件的背景:2007年8月,臨安市公安局為查明張開國等人涉嫌侵害商業秘密案的需要,委托科技部知識產權事務中心進行知識產權鑒定,科技部知識產權事務中心受理后,與國科鑒定中心共同開展了鑒定工作,並於2007年11月13日出具了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舉報方浙江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的微生物?拆分生產D-泛酸鈣及D-泛醇工藝中的技術指標、生產操作的具體方法和要點、異常情況處理方法等技術信息、5000T泛酸鈣的工藝流程圖中記載技術信息的整合組合為非公知技術信息。

  北京市司法局調查后發現,科技部知識產權事務中心作為受委托的鑒定機構與委托單位履行了此次鑒定的委托受理手續,國科鑒定中心未按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七條等相關受理程序的規定與委托單位辦理受理程序,因此,國科鑒定中心在本案受理過程中存在違反《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七條等相關受理程序規定的問題。

  同時,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鑒定人應當在一個鑒定機構中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本案中,劉剛、沙耀武、張玉瑞作為國科鑒定中心的鑒定人,參與了科技部知識產權事務中心的鑒定工作,違反了《全國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八條第二款的上述規定,應當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但考慮上述三名鑒定人的鑒定行為發生在2007年,距今已經超出了兩年的行政處罰時效,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應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北京市司法局已正式發文認定該國科鑒定中心在本案受理過程中存在違規問題,參與鑒定的3位專家(劉剛、沙耀武、張玉瑞)中,有一位專家出具書面証明,聲明自己是法律專家,在鑒定中未對技術問題發表意見﹔另兩位專家已出具書面証明,決定撤銷自己做出的鑒定意見。

  其中,劉剛在《撤銷個人鑒定意見》中稱“由於本人對其中微生物發酵不熟知,現撤回個人鑒定意見。”﹔沙耀武在《撤銷鑒定結論決定書》中稱“因本人不是微生物專家,我個人對涉案微生物?法生產D-泛酸鈣技術是否是非公知技術不具准確判斷能力,我決定撤回本人在本次鑒定中的意見。”﹔張玉瑞則出具書面說明稱“我是知識產權法律專業學者,在該鑒定中,未就技術問題發表意見。”

  對此,新發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新發認為,既然專家撤銷了鑒定意見且鑒定程序違法,就意味著之前依據該鑒定報告作出的刑事和民事判決都是錯誤的。

(責編:吳姣(實習生)、馬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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