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在《我是歌手》節目中翻唱《燭光裡的媽媽》時對歌詞和曲調作出了一些改動,而且誤把詞作者李春利的名字寫成了李春莉,近日節目制作方和羽泉組合收到了李春利及曲作者谷建芬的律師函,要求就侵權行為道歉並賠償20萬元。
據李春利的委托律師介紹,《我是歌手》節目組和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簽訂的版權協議中隻允許節目使用這些歌曲而非改編,如果要改動的話,必須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而他們現在的做法,已經觸犯了《著作權法》中有關修改權和署名權的條款。
更讓李春利和谷建芬感到不滿的是,在收到律師函后,湖南衛視方面和羽泉都沒有太積極的反應,也沒有主動聯系她們以求和解,只是在接受媒體問詢時有所回應。節目組以“節目制作過程不夠嚴謹,已委托法務部門處理”一語帶過,羽泉則表示責任不在己方,因為按照合約,節目所涉版權事宜都應交由電視台方面負責。
其實節目組和羽泉並沒有惡意,尤其羽泉還誠懇地說:如果法律上確有這樣的案例,他們願意幫助詞曲作者爭取最大的權利。可見他們絕非惡意侵權,更不是明知理虧還嘴硬,之所以不夠重視,是因為並沒把這當成多大的事兒,覺得不過是工作中的疏忽而已,而沒有意識到只是寫錯名字、對歌曲稍作改動,便已經侵犯了他人的法律權益。
不知者不怪,把板子打在無心犯錯的節目組和羽泉身上顯然有失公允,那麼這該怪誰呢?應該說是社會整體在版權法律意識上的淡漠,雖然隨著近年來宣傳力度的加大,越來越多的人已經知道要尊重版權,但究竟怎樣做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哪些做法是違法的,甚至連大多數與之相關的從業者都不是很清楚。
很多人都聽說過這樣一件事,一位美國老太因為在麥當勞喝熱飲時被輕微燙傷,便打官司贏得了數百萬美元的賠償。她訴訟獲勝的依據是商家沒有按照規定,在熱飲包裝上標明提醒消費者“小心燙口”的警示語。如果是個不了解這一法律規定的人,很可能會將之僅僅視為商家的小小疏忽不去追責,而正是如此高昂的代價才促使商家去重視和遵守每一點細微的規則。
由此可知,守法的前提在於知法。版權保護也是一樣,要讓版權得到真正的尊重,首先需要人們對相關法規有更多了解。從這個角度上說,《燭光裡的媽媽》引起的這樁官司有著更為深遠的意義,盡管有人質疑李春利和谷建芬的較真是小題大做,但如果沒有她們的較真,我們不會知道,僅僅就是寫錯名字、小小改動一下已獲授權演唱的歌曲,原來這也算侵權。記者 崔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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