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烛光里的妈妈》词曲作者李春利、谷建芬日前向演唱组合羽泉和湖南卫视发去律师函,质疑羽泉在湖南卫视节目《我是歌手》中未获著作权人许可就改动了旋律和歌词,并将词作者署名弄错。此事引发了舆论上的高度关注,这首先在于李春利和谷建芬都是中国词曲创作领域的泰斗级人物,此次两位“大家”联合维权,不可谓震动不大;其次,这一事件的发生再次将现在如火如荼的歌曲改编类音乐节目存在的巨大侵权黑洞暴露无遗。试想一下如果不是两位“大家”联合维权,或许这事也就被永远淹没在信息的海洋中。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笔者认为,用这句古语形容此类侵权行为最为合适,在媒体采访中无论李春利还是谷建芬都遇到同一个尴尬的问题,就是好多人都劝他们,“何必为了那一点点钱斤斤计较”。其实则不然,看似一首歌曲不大的侵权行为,背后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音乐界还未形成严格的版权价值体系。
在一个成熟而稳定的版权社会,任何一件小小的产品都包含了无数的版权,每一份版权都代表了一位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这就好比一颗螺丝钉,看似不大,缺了它庞大的机器就会停转。但人们往往会在这颗螺丝钉真正影响到整台机器运转的时候,才想到它的重要性。以此次事件为例,如果不是羽泉、不是《我是歌手》引发了诉讼事件,似乎所有人都早就忘记了这首打动无数人的歌曲、词曲出自两位“大家”之手,而这两位大家才是这首歌产生的核心因素。
词曲侵权的确是个小“恶”,但如今不能再容许这种小“恶”长久地存在,北京在打造版权之都,去年也签订了相关国际条约,要想让中国的音乐产业脱离盗版之害,早日走上正轨,就必须从点点滴滴的小事做起逐步规范。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继续加强集体著作权组织的作用,虽然国内的音乐集体著作权组织备受争议,但就整体而言还是有利于版权环境净化,因此集体著作权组织要在这种事件中发挥协调、引导作用,从产业内部规范相关事宜;第二,电视台和节目组需要将版权问题优先考虑,一个音乐类节目一期就可能用到数十首歌的版权,涉及到的音乐人多达几十人,前期考虑好歌曲版权支付,能够为节目制作提供良好环境;第三,相关部门要严格执法,打破部分人存有的“法不责众”的想法,用法律的手段告诉侵权者,不管侵权大与小,只要侵权,必然受到惩罚。多管齐下,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版权环境和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