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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三农”字眼儿的商标能注册吗?

2019年02月13日0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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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7日,中乔大三农智慧农业(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中乔大三农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9780819号“中乔大三农ZHONGQIAODASANNONG”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的茶饮料等商品上。2017年1月2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中乔大三农公司不服,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17年8月3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中的“三农”是指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已成为国家一项产业政策的代名词,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故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中乔大三农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7年12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该案中,首先,诉争商标由中文“中乔大三农”和汉语拼音“ZHONGQIAODASANNONG”组成,指定使用在第30类的麦乳精、茶饮料、红糖等商品上,从诉争商标标志本身的内容来看,不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情形,亦不存在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其次,经查明,原告在先申请的第17427288号、第17427212号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上述两商标亦包含“中乔大三农”文字,诉争商标与上述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商标评审委员会并未在该案中向法院举证证明诉争商标相较于第17427288号、第17427212号商标具有必须予以特殊考量的个案因素。根据查明的事实,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后已有多件含有“三农”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商标评审及司法审查程序虽然要考虑个案情况,但审查的基本依据均为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亦不能以个案审查为由而忽视执法标准的统一性问题。再次,原告的企业名称完整包含“中乔大三农”文字,这在一定程度上亦可以佐证诉争商标标志整体在商业运营中并不具有不良影响。因此,诉争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范和禁止的对象。(张 正)

(责编:王小艳、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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