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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商标制度重大调整,重新注册势在必行

2019年12月25日09:03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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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缅甸商标制度重大调整,重新注册势在必行

  今年1月30日,缅甸议会通过《2019年缅甸商标法》(下称新法),该法是缅甸第一部商标法,缅甸政府将以此重新建立本国的商标制度。新法将在缅甸总统正式下发通知后生效,其中规定的商标制度的实施分为试运行和正式实施两个阶段,以实现原有商标登记保护和刊登警示性公告制度(下称旧制度)与新法下商标制度(下称新制度)的衔接。本文就新旧制度衔接环节——试运行期有关的内容进行介绍。

  试运行期旨在实现新旧制度的衔接,是为旧制度下已获保护的商标权利人按照新法要求重新提交商标申请,提供的一个窗口期。试运行期预计自今年12月下旬至2020年1月上旬开始,为期6个月,具体时间仍需以官方通知为准。

  试运行期间官方不再接受新的商标申请,只允许旧制度下的商标权利人就已登记和公告的商标重新提交申请。对于在缅甸具有商标保护需求的主体,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在旧制度下已经进行商标登记和公告的商标无法在新制度下自动获得保护,相关主体必须在试运行期间就原登记和公告的商标重新提交注册申请;二是试运行期间官方不再接受新的商标申请,商标新申请只能在试运行期结束后,即2020年下半年提交。因此,对于将在缅甸有商标注册需求的主体,应当在试运行期开始之前按照旧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商标登记和刊登警示性公告,从而为试运行期开始后重新提交商标申请创造条件。对于在试运行期内重新提交的商标申请,在新法正式生效后,新成立的缅甸商标局将对其进行实质审查,具体的审查方式还有待官方出具商标审查实施细则进行规定。目前按照各国通行的做法,实质审查主要是对提交的商标申请与在先商标进行近似性审查,因此,重新提交的商标最早登记日、公告日和商标最早使用日期的确定就尤为重要,相关权利人在重新提交申请时应尽量提供其商标在当地最早的登记或使用日期和证据,以在实质审查阶段尽可能的减少构成近似的在先商标的可能性。

  在现行旧制度下,缅甸并不具有规范商标申请注册与保护的法律框架,相关主体若要在当地获得商标保护,需先向主管部门提交一份商标所有权声明,随后在至少一份主流报纸上刊登警示性公告,以此让公众知悉该商标的主要细节信息。由于旧制度下也没有商标续展制度,通行做法是权利人每隔3至5年重新刊登警示性公告或重新登记注册,以作为一种提醒通知并使当地公众能够获悉该商标所有人拥有的权利。在试运行期开始之前,依然要遵循以上旧制度的相关规定。目前,若要在缅甸获得商标保护,需要申请人提供如下材料:委托书一份,委托书须经申请人签字盖章,并完成中国公证机构的公证和缅甸驻华使馆的认证程序;商标权利人声明书(又称宣誓书)一份,并完成中国公证程序;申请人和申请商标的基本信息。前述委托书与声明书上的签字人应为同一人。

  试运行期开始后,旧制度下的商标权利人应当按照新制度的安排及时对已登记和公告的商标重新提交申请。重新提交申请需要的文件包括:请求书(Letter of Representation,又称TM-2表格),官方将在今年12月公布声明书的格式文本;委托书一份,需经申请人签字盖章,并完成中国公证机构的公证和缅甸驻华使馆的认证程序;旧制度下已登记的权利人声明书;权利人和已登记商标的基本信息;主张在先使用权的,同时提交在先使用权的证据。证明在先使用权的证据包括能够显示重新提交的商标和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册、税票、进口文件证据、在缅甸市场上贴有商标的产品照片、通关材料等。关于警示性公告能否作为实际使用或意图使用商标的证据目前还未能确定,即将出台的相关商标法实施细则或将对此予以澄清。

  新法实行后,缅甸将与世界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接轨,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制度,从而为具有商标注册需求的主体带来便利。缅甸商务部将进一步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以配合新商标法的实施,建议中国企业密切关注缅甸商标保护制度的发展动向并及时跟进。(乔传林)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责编:林露、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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