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時藝術家希爾文指責葉永青抄襲其作品!美術作品侵權界定標准是什麼?
近日,比利時藝術家克裡斯蒂安·希爾文(下稱希爾文)指責中國藝術家葉永青涉嫌抄襲其藝術作品並從中獲利一事,引起國內藝術界及公眾對美術作品版權保護的廣泛關注。希爾文對比利時媒體表示,他發現葉永青的作品與自己的作品存在很多相似之處,二者多使用方格結構和涂鴉手法,希爾文作品中顯著的紅十字、紅點、鳥及鳥籠等形象符號,在葉永青的作品中也有呈現,疑似構成抄襲。
事實上,在藝術界,類似的糾紛並不少見。由於長期以來在藝術創作中都存在臨摹或模仿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不乏涉嫌抄襲者以臨摹或模仿為由否認抄襲。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審理法院對“臨摹”“借鑒”和“抄襲”的界定標准可能存在一定主觀性,也會影響侵權認定結果。例如,文字畫“猴壽”及“太極猴壽”侵權糾紛一案,一審法院認為“太極猴壽”屬於非接觸性臨摹,本質上屬於對原作的復制行為﹔二審法院則認為,“太極猴壽”具有一定的智力成果和表現手段,未構成侵權。鑒於美術作品侵權認定的復雜性,以及有些案件可能涉及跨國侵權的情況,筆者嘗試從美術作品侵權認定標准,以及美術作品侵權訴訟需要注意的問題這兩個方面,做簡要梳理和分析。
侵權認定考量三要素
目前,業界對於美術作品抄襲的認定方法,從判定標准來看,主要是對獨創性、接觸以及實質性相似3個因素進行比對。
所謂獨創性,即智力成果是由作者獨立完成的,且該智力成果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創造性,能夠體現出作者獨特的智力判斷與選擇。對於美術作品而言,其獨創性往往表現在線條、色彩的運用上,但我國的立法或司法解釋中均未對獨創性的認定標准有明確說明。從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我國法律對獨創性的要求並不高,除非是一些簡單隨意的涂鴉,具有“一定審美和藝術高度”“平面的或立體的”藝術作品,一般情況下都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對於爭議作品,在確認美術作品具有獨創性后,對於其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則要以“接觸+實質性相似”的標准去判定。所謂“接觸”,並非指一定看到或摸到,而是指一種接觸的可能性,即被訴侵權人有可能接觸到被侵權人的作品。如果某一美術作品從未發表過,說明沒有接觸的可能性,沒有接觸則無法構成侵權﹔如果該作品公開發表了,例如文章在網絡上發表、圖書出版、畫作公開展覽等,無論被訴侵權人是否看到了這一作品,都可以推定具有“接觸”的可能性。
“實質性相似”則是指侵權人作品與被侵權人作品有一定程度的相似。在進行相似度比對時,首先應區分哪些是作品的獨創性部分,隻有獨創性部分構成實質性相似,才有可能構成侵權﹔如果構成實質性相似的部分為公有元素,即非獨創性部分,則作品不構成侵權。例如,兩部美術作品均是在借鑒前人某幅畫作的基礎上進行的創作,可能存在部分相似,這時就需要先剔除非獨創性部分,再對兩部作品的獨創性部分進行比對。此外,當作品類型一致時,相似度達到一定程度自然可以推定為“實質性相似”,但是當作品類型不同時,也可能構成實質性相似。例如,某作家創作了一本書,后有某影視公司未經授權便依據該書拍攝了一部電視劇,若能從電視劇的具體情節中推定出電視劇與該作家作品講的是同一故事,則文字作品與影視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
目前,“實質性相似”的判斷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整體觀感法,也稱普通觀眾測試法,即從大眾角度理性看待一件美術作品是否構成相似,強調大眾對某一美術作品的藝術感受和精神體驗。二是“三步檢驗法”標准,也稱抽象測試法,即由相關藝術專家或司法領域專家對美術作品的獨創性部分進行剝離后,再判斷獨創性部分是否與其他作品構成相似。三是內外部測試法,即首先使用外部測試法來確定原被告作品是否傳達相同的思想,然后在此基礎上使用內部測試法分析思想層面的相似性是否可導致表達層面的相似,該種方法需要與上述兩種方法佐証配合。此外還有逐字逐句比對的解構方法等等。
提起訴訟把握多要點
由於美術作品展覽、交易等流動性大,往往面臨提起跨國訴訟的局面,這就首先需要判斷,跨國藝術家的美術作品是否可以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鑒於此,跨國美術作品侵權如需在我國提起訴訟,應首先考慮我國著作權法是否適用於案件的具體情況。例如,涉案權利人為比利時人,而比利時與中國同為《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簽訂國,該權利人欲對中國公民提起侵權訴訟,根據《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規定,中國應依照本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對該權利人作品提供法律保護。
目前,我國對於美術作品的侵權訴訟管轄多依據“原告就被告”原則,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的外籍作家,如遭遇著作權侵權,可以根據該原則到我國法院起訴。目前我國的知識產權審判水平和知識產權律師的代理水平都已經非常高,完全可以滿足國外藝術家提起侵權訴訟的法律需求。此外,在各國法律上大多還適用一條侵權行為地管轄原則,即被訴侵權作品如果在某一國家進行過展覽,展覽國即屬於“侵權行為地”,隻要該國法律有相關的規定,被侵權人也可在這一國家提起訴訟,依照該國的法律規定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如果美術作品被確認構成侵權,除非有相應免責事由,如符合合理使用相關情形,否則侵權人應承擔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其中,民事責任是指侵權人應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主要用以平衡被侵權人被損害的利益。在大部分侵犯著作權的案件中,一般侵權人承擔的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則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同時損害了公共利益,在道德、藝術、社會秩序等諸多方面造成惡劣影響的情況,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並處以相應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此外,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罪,一些情節嚴重的、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罪的情形,例如“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等,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趙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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