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圈:正视版权,避免撞脸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被指涉嫌抄袭近一个月后,艺术家叶永青近日在朋友圈首次发布一封公开信。在公开信中,他回应了比利时艺术家克里斯蒂安·希尔文(下称希尔文)指责其靠“抄袭谋取暴利”一事,称事实并非如此,同时表示后续事宜将由律师协助处理,并在文末附上了律师声明。
今年2月底,希尔文通过比利时多家媒体发声,指责中国艺术家叶永青抄袭其艺术作品并从中获利,并列举出一系列证据。叶永青随即回应称其正在争取与希尔文取得联系,还表示希尔文是一位对他影响至深的艺术家。目前,这一纠纷孰是孰非尚无定论,但引发了公众对美术作品版权保护的关注。在艺术界,类似的纠纷并不少见。在这些纠纷中,涉嫌抄袭者往往以“临摹或者模仿”为由否认抄袭,因为“临摹或者模仿”都是艺术创作中正常的行为,甚至有许多艺术家正因受到同行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而激发创作灵感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美术作品抄袭,成为业界亟待解决的难题。
作品相似引纠纷
事件起始于比利时相关媒体的报道。今年2月,希尔文对比利时媒体表示,他发现叶永青抄袭其创作的作品,称“鸟、鸟巢、鸟笼、红十字架、飞机……一切都在那里!除了我的名字,否则看起来根本就是一样的”。他还表示,这些涉嫌抄袭的作品售卖价格往往为其作品的100倍。这一事件很快引起国内艺术界的关注,对此,叶永青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称,他们正在与希尔文联系,并称希尔文是一位对他影响至深的艺术家。对于如何解释二人作品风格相似等问题,叶永青表示暂不回应。随后,曾为叶永青作品写过序言的批评家栗宪庭发布声明,表示“向艺术界道歉”。3月7日,四川美术学院也发布公告称,“网上反映我校退休教师叶永青个人相关作品涉嫌抄袭,学校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目前正在依规依纪开展核查工作。”截至记者发稿,四川美术学院尚未对外公布调查结果。
对于此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叶永青应全面阐释其作品的创意来源,作品所要表达的思想、其个人创作作品时的情感等等。如果叶永青认为不构成侵权,其应该对希尔文的作品与自己的作品进行分析与对比,说明不侵权的理由。如果的确存在“搭便车”的行为,应该主动承认错误,与希尔文联系协商赔偿等事宜。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小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认为,叶永青的行为是否构成抄袭,要看其行为是否满足我国著作权法以及司法判例中对美术作品抄袭的认定。因为客观而言,艺术作品抄袭现象的研判有一定难度,需要专业的技能,而不能仅仅依靠直觉或主观臆断。事实上,由于重视文化的传承,我国美术界一直有临摹的传统,例如清代的《三希堂画谱》《芥子园画谱》等就是专供学习者临摹使用的,再如在书法学习中,练习者也会临帖、临碑文。对于这类纠纷,如果两者的作品在语言、形式以及主题、内容、构图上相似度都极高,若从道德的世俗角度以及法理的眼见为实原则来断定,这些画很有可能会被认为是抄袭。她同时指出,道德审判难说公正但力量巨大,所以道德审判与抄袭行为都应引起我们警惕。
抄袭判定有标准
我国《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将“抄袭”解释为“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作自己的”,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答复》,在著作权法的维度上,“抄袭”和“剽窃”是等同使用的概念。
白小莉表示,目前,业界对于美术作品抄袭的认定方法,从判定标准来看,主要是对原创性、接触、实质性相似3个因素进行比对。作品应具有原创性也即独创性,即智力劳动成果是由劳动者独立完成的,且该劳动成果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体现出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对于美术作品而言,其独创性主要表现在以线条、色彩等呈现的表达方式上,但我国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对原创性进行说明,司法实践中对原创性的认定标准也尺度不一,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去考虑。对于是否构成侵权,主要从“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标准上去判定。所谓“接触”,实为考察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一种方法,即涉嫌侵权作品与原作品的相似是否存在“有意”的可能,毕竟出现表达上的相似虽属罕见,但也并非完全不存在,证明有接触被侵权作品的事实,是为了认定这种相似并非创作上的巧合。“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主要有3种:一是普通观众测试法,又叫整体观感法,是从大众的角度理性看待一件美术作品是否构成相似,强调的是大众对该作品的艺术感受和精神体验。二是抽象测试法,又称三步法标准,分为抽象、过滤和比较3个步骤:首先由相关艺术专家、律师等对作品中思想、表达进行剥离,将作品中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诸如思想、公知领域等过滤,再将剩余作品的表达部分进行比对,判定是否具有艺术家个人独创性,最终确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三是内外部测试法,就是抽象测试法与整体观感法相结合,两种方法相互协助佐证。
除此之外,白小莉还提醒,作品创作时间的先后、相似是否纯属巧合、是否只是临摹学习、是否是演绎作品,也是要考虑的因素。另外,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在界定抄袭的时候也可能会考虑利益平衡原则,因为著作权保护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是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还涉及到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等公共利益的实现。赵虎也认为,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就这类纠纷而言,如果二者在很多方面的确有相似性,如都使用方格结构,都使用涂鸦的手法等,被抄袭作品的独创性就在于以上的涂鸦等,进而使得其作品具有独创性,而被指抄袭的画作里也无一例外地出现以上独创性的点,从实质性相似的角度,后者或存在抄袭的情况。
“现实生活中存在一股恶劣的抄袭之风,该种乱象背后或许有一种捷径思维作祟。抄袭行为不应当被习惯或容忍,这不仅是对被抄袭者极大的不公,更可能因为懒惰而丧失艺术创作发展的机遇。”白小莉呼吁,艺术从业者要对原创有敬畏意识,在互联网时代守住从事艺术创作的初心,守住道德底线、恪守法律法规,自觉亲力亲为才是王道。从某程度上讲,在文艺界,对于抄袭事件的曝光、热议,未必不是一件能够发人深省的好事,这不仅能给整个当代文艺界甚至是全社会一次必要的提醒,也是使我们加深文化自信与创新认识的一次契机。(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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