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公牛”顶牛,究竟谁更“牛”?
面对市场上两家名为“公牛”的企业,消费者有时分不清,到底哪家“公牛”才是正宗?为此,“公牛”牌插座的制造商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慈溪公牛)以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公牛)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慈溪公牛与上海公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上海公牛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认定上海公牛注册使用“公牛”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上海公牛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公牛”文字,消除影响,赔偿慈溪公牛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吴盈喆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营者在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及从事市场经营行为时,均应遵守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后成立的企业应当对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或者他人具有知名度的企业字号予以避让,不应故意攀附以达到利用他人品牌效应和商业声誉为自己谋取利益的目的,而是应当秉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遵守法律规定的竞争原则,诚信经营,积累属于自己的商誉,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
字号同名,双方对峙法庭
公开资料显示,慈溪公牛成立于1995年,是国内知名的电器开关、插座生产企业,先后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第942664号、7204104号、7204112号(以下统称权利商标)等含有牛头图案及“公牛”文字要素的系列商标。
上海公牛成立于2004年7月14日,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高低压电器、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输变电设备、高低压开关设备及器件销售、开关插座、电线电缆等。
慈溪公牛认为,经过其及关联公司长期宣传和使用,上述权利商标已获得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及美誉度。“公牛”文字作为权利商标的主要部分,同时亦作为慈溪公牛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已使消费者将慈溪公牛及其关联企业与其生产、销售的优良电器商品紧密绑定。
慈溪公牛认为,上海公牛在其运营的网站展示与权利商标近似的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其将“公牛”文字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进行注册登记,意图就是为实施仿冒,有意加深相关消费公众对二者的误认、混淆。据此,慈溪公牛一纸诉状将上海公牛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徐汇法院),请求判令上海公牛停止侵犯权利商标的专用权,对企业名称予以变更,立即停止使用“公牛”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刊载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慈溪公牛代理人、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谷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海公牛的行为在市场上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使消费者认为被告与该公司是关联企业关系,被告利用企业名称的近似,攫取了原告应有的市场份额,如果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在消费者混淆的情况下,势必会给该公司的声誉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针对慈溪公牛的指控,上海公牛认为,其未实施任何侵犯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其系第4375480号注册商标(下称抗辩商标)的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至今合法有效且与权利商标区别明显,二者并不构成近似,相关公众亦不会对彼此产生混淆、误认;其自成立伊始便主要从事固定于墙壁或地面电器插座和墙壁电器开关的生产及销售,而慈溪公牛则主要使用权利商标从事排插插座及排插转换器商品的生产及销售,二者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等。
攀附同行,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徐汇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公牛成立的时间晚于慈溪公牛,在相当长时间内生产、销售与慈溪公牛类型相同、功能互为替代的同类产品,选择注册“公牛”字号,是意图通过仿冒手段傍慈溪公牛“公牛”字号上累积的商誉,极易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上海公牛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指出,上海公牛被控侵权标识的构图并非为一个整体,未添增显著区分要素,不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故上海公牛的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权利商标及慈溪公牛“公牛”字号的知名度及所获荣誉,权利商标核定商品及慈溪公牛生产、销售商品的关联程度,上海公牛成立时间,上海公牛傍附仿冒的主观故意等因素,对慈溪公牛的诉请金额全额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上海公牛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公牛”文字,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慈溪公牛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上海公牛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慈溪公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企业字号及商标在2004年登记成立时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不需要攀附慈溪公牛的名气;其2004年成立时就生产墙壁开关且至今已经在技术上有较大领先,慈溪公牛直到2008年才开始研发墙壁开关产品,两者的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存在本质区别;其主观上不具有攀附和仿冒的故意,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涉案网站上一些常规词汇的描述和上诉人商标的构成元素等推定上诉人具有仿冒故意,属于认定错误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海公牛的上诉请求。
“两审法院的判决有力地维护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和市场主体产生混淆与误认,误认为侵权人生产的产品就是我公司生产的产品,或者得到我公司的授权,或者与我公司具有某种关联关系。此次的终审判决,明确了产品与市场主体的对应关系,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慈溪公牛法务经理吴卫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就该案联系上海公牛的代理人,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回复。
诚信经营,莫损害他人权益
“该案中,法院判决上海公牛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理由:首先,在上海公牛成立之前,慈溪公牛的‘公牛’字号及第942664号注册商标已经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基于之前的积累,该商标于2006年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其次,上海公牛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慈溪公牛及其注册商标,在登记企业名称时应当对‘公牛’文字予以合理避让,但其仍将‘公牛’作为其企业字号予以登记注册,主观上具有攀附慈溪公牛字号和商标知名度的故意。最后,上海公牛生产、销售与慈溪公牛主营业务相同的墙壁开关插座、排插转换器等电器产品,且上海公牛还在其网站中使用与公牛集团官网中‘公牛文化’页面几乎一致的内容及背景、图案等,客观上会使相关公众对两家公司生产的产品产生混淆或误认。”吴盈喆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慈溪公牛还主张上海公牛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未获法院支持,其原因是什么?
对此,吴盈喆表示,该案中,被诉侵权标识虽由上部的抗辩商标与下部上海公牛的企业名称相组合,但该组合方式不会必然添增新的呼叫称谓或产生额外的区别功能,故被诉侵权标识并未因此形成新的起到识别作用的商业标识。此外,慈溪公牛曾以第942664号注册商标作为引证商标之一对抗辩商标提起异议,但未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支持。因此,上海公牛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不构成慈溪公牛主张的商标侵权行为。
针对上述“傍名牌”“搭便车”等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吴盈喆指出,企业名称通常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以及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其最具识别意义的部分。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名称而言,其经营者为之投入了较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企业名称也承载了经营者的商业声誉。作为同业竞争者,应该对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或者他人具有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积极予以避让,不应故意攀附,引起市场混淆。(本报记者 孙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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