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或成常态
9月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索赔300万元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上海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
因认为对方生产、销售的同款健身器材侵犯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某外国企业将国内某运动器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在内的经济损失300万元。经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此案中被告侵权获利逾100万元,且其商标侵权行为符合新修订商标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遂判决全额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该案件并不复杂,只是我国法院受理、审理的诸多知识产权纠纷案中的一件普通案例,但却具有开创性和标本性的深远意义。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而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对新商标法实施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条件审查、赔偿基数确定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就当今中国社会大众而言,依法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遏制商标恶意侵权行为,对进一步优化商标专用权保护环境,具有明确的警示意义和普法作用。同时面向国际社会,也展示了我国坚定不移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持续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决心。
近年来,中国的知识产权事业驶入了发展快车道。多年来,中国的商标申请量稳居世界首位,商标和品牌的创造质量、保护效果、运用效益和国际影响力也在不断提升。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联合发布的《2019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中国的世界排名较上一年跃升了3位,上升至第14位,并持续保持快速的上升趋势。但不容忽视的是,商标侵权行为也一直居高不下。究其原因,除了一些人在利益诱惑下铤而走险,关键还在于侵权违法成本太低。商标法未修订前,商标侵权的法定赔偿额为50万元以下,该赔偿数额虽然乍一看很高,但与侵权人的非法获利相比往往很不相称。低额的赔偿不但不能对恶意侵权者起到震慑作用,反而会让其产生“好了伤疤忘了痛”的侥幸心理。同时,赔偿数额偏低,又难免让商标权利人在维权时陷入“为了追回一毛钱,不得不花费一块钱”的两难境地,无形中助长了侵权者的嚣张气焰。
2013年修改的我国商标法在知识产权领域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又或是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来确定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并将法定最高赔偿额从5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该制度旨在增加侵权行为代价,扭转此前“维权成本高、侵权代价低”的局面,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不过,在各地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侵权人判定高额赔偿的案例却并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是适用该制度的法律事实难以确定。在法律法规缺乏细化标准的情况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惩罚性赔偿机制的探索实践,不仅对同类案件审理极具参考价值,而且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持续增强乃至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国际化营商环境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惩罚性赔偿机制的确立,为运用惩罚性赔偿方式惩戒商标侵权行为扫清了法律障碍,让恶意侵权者面临得不偿失的沉重代价,有助于破解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昂的困境,进一步激发权利人主动维权的积极性,助力形成全面围剿商标侵权行为的共治格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判决,丰富了用惩罚性赔偿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司法实践,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判例样本。可以肯定的是,依法对商标恶意侵权行为实行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裁,或将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常态。(清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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