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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矫马”对峙,谁会“落马”?

2019年04月18日09:42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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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日“矫马”对峙,谁会“落马”?

因认为青岛皇家矫马润滑油有限公司(下称青岛矫马公司)、淄博兰炼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兰炼公司)等涉嫌侵犯了自己拥有的“矫马”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日本知名炼油企业捷客斯能源株式会社将其起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下称石景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提起侵权诉讼

捷客斯能源株式会社(原中文名称为吉坤日矿日石能源株式会社)是日本知名炼油商,主要产品包括各种燃油、润滑油、特种油等。捷客斯能源株式会社在我国拥有多件注册商标并享有专用权,包括第723297号“JOMO”商标、第892365号“矯馬”商标、第1632202号“矫马”商标、第721975号“JOMO”商标、第1644106号“矫马”商标、第1644107号“矯馬”商标等。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主要为第4类“燃料(液态、气态、固态)、润滑油、工业用油及油脂”以及第1类“防冻液、防冻剂、刹车液”等。

据捷客斯能源株式会社代理人、天达共和律师所律师冯超介绍,捷客斯能源株式会社进入中国20余年来,通过其及子公司山西日本能源润滑油有限公司长期、持续、大规模的使用,相关注册商标及相关产品包装装潢已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调查发现,青岛矫马公司、兰炼公司等涉嫌存在大量针对捷客斯能源株式会社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包括:青岛矫马公司、兰炼公司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JIAOMO及图”等商标,大规模使用在其生产和销售的柴机油、汽油机油、齿轮油、液压油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同时还将“JIAOMO及图”等商标大规模使用于产品外包装、产品手册、网站页面、广告宣传等;青岛矫马公司擅自将捷客斯能源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矫马”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青岛矫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在我国香港地区恶意注册与捷客斯能源株式会社无任何关联的日本矫马能源润滑油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矫马公司、兰炼公司称受该公司授权并将该企业名称标注于产品包装上;青岛矫马公司将捷客斯能源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矫马”的汉语拼音“jiaoma”抢注作为域名jiaoma.com.cn,并利用该网站大肆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将其与捷客斯能源株式会社及其产品混同等。

基于此,捷客斯能源株式会社向石景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青岛矫马公司、兰炼公司立即停止使用“JIAOMO及图”等被诉侵权商标及被诉侵权包装装潢,立即停止在产品包装及其他宣传媒介上标注、使用企业名称“日本矫马能源润滑油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相关虚假宣传行为,并共同赔偿捷客斯能源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44万余元;判令青岛矫马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捷客斯能源株式会社注册商标“矫马”的企业名称“青岛皇家矫马润滑油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域名,并由捷客斯能源株式会社注册、使用该域名等。

针对捷客斯能源株式会社的起诉,青岛矫马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时吉坤日矿日石能源株式会社已不存在,其已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其起诉;青岛矫马公司的产品和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青岛矫马公司在2015年3月后即停止生产带有“JIAOMO及图”商标的相关产品,且在其注册商标“JIAOMO及图”没有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无效前,其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其主观上并无过错,不构成商标侵权;青岛矫马公司标注注册商标为“JIAOMO及图”的防冻剂、制动液、刹车液等第1类商品,是经日本矫马能源润滑油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授权,不构成侵权;青岛矫马公司注册涉案域名没有主观上的恶意,亦未通过域名进行相关产品的交易,其注册该域名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青岛矫马公司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捷客斯能源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纷争由来已久

事实上,在上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发生之前,青岛矫马公司欲申请注册的多个与“JIAOMO及图”有关的商标被当时的吉坤日矿日石能源株式会社请求宣告无效。

2016年11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对第7566775号“JIAOMO及图”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作出(2016)京行终2590号终审判决,判决驳回青岛矫马公司的上诉,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驳回青岛矫马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即认定第7566775号商标与捷客斯能源株式会社的多个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法认定其注册商标无效。而在2017年11月8日,石景山法院曾应当时的吉坤日矿日石能源株式会社申请,经审理作出冻结青岛矫马公司注册使用的计算机网络域名jiaoma.com.cn的财产保全裁定。

此外,在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开庭审理之前,2018年10月25日,捷客斯能源株式会社曾向石景山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矫马公司、兰炼公司采取保全措施。经审理,2018年11月19日,石景山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青岛矫马公司、兰炼公司在参加2018年11月27日至11月30日在上海市举办的中国国际工程机械、建材机械、矿山机械、工程车辆及设备博览会,即“2018BAUMA CHINA展览会”时,禁止使用“青岛皇家矫马润滑油有限公司”商号,禁止在润滑油类商品及相关宣传中使用“JIAOMO及图”等3件商标、“青岛皇家矫马润滑油有限公司”“日本矫马能源润滑油集团有限公司”商号及涉案的包装装潢。据悉,“矫马”系列商标案是石景山法院所作出的首例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本报将持续关注案件后续进展。(本报记者 祝文明 吕可珂)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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