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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六人获刑

2018年11月22日08:51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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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侵犯商业秘密六人获刑

本报讯 近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绪某等6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判决。对被告人绪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被告人张某、赵某、袁某、张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靖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其生产设备及机械配件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同时责令6被告人共同退赔天津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损失1202858.16元。

经审理查明,绪某等6人原为天津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负责生产钢筋笼和弯曲中心。绪某系生产钢筋笼和弯曲中心车间主管,张某系该车间项目负责人,赵某系该车间小组主管,袁某、靖某、张某某系该车间操作工。6人掌握该公司钢筋笼及弯曲中心的技术工艺,绪某掌握主要设备供货渠道。

2016年10月,上述6人预谋利用天津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工艺及主要设备生产弯曲中心,并由绪某组织,指派袁某、张某在山东省济南市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2017年初,绪某、张某、赵某在天津市东丽区组织配件,袁某、靖某、张某某负责组装弯曲中心。在6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他们所建的生产线已生产弯曲中心11台,销售10台,非法经营数额为131.1万元。

经鉴定,弯曲中心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绪某等人生产并销售10台弯曲中心及他们在山东新成立的公司内扣押的3台弯曲中心(1台成品,2台主机到位,欠标牌及组装),与建科公司生产的弯曲中心对比,通过将“对比产品”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进行对比分析,二者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二者的结构实质相同、二者的实现的功能相同。“对比产品”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实质相同,具有同一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绪某等人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6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记者张驰)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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