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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适当引用” 与“比例效应”

2018年11月07日09:07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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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短视频、“适当引用” 与“比例效应”

近年来,短视频受到广大网友的青睐,短视频版权之争也日益白热化。短视频即短片视频,一般是指互联网新媒体上传播的时长在十分钟以内的视频。从创作方式来看,短视频包括两种:原创的短视频和改编自他人影视作品的短视频。本文主要谈论第二种情形。

对于第二种情形,具体表现形式就是截取、利用、改编热门影视剧中的视频片段或者画面,在进行剪辑、解说后制成的小视频。对于这种短视频,业内有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无论是遵照我国著作权法上关于“适当引用”的规定,还是参考美国版权法上的相关判断标准,这种行为都不涉嫌著作权侵权,主要理由之一是,这种短视频对他人作品的引用部分相对于他人作品的整体来说数量不多,并没有构成对他人作品实质意义上的表达“重现”。笔者不敢苟同这一观点。

“适当引用”的确需要考虑引用比例的要求,但这不是绝对的。“适当引用”规定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属于“合理使用”制度的一种形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引用的内容必须“适当”,这是对引用的数量限制,即引用部分不能构成被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这一点在业内可谓人所共知。但是,人们往往因此而陷入一个误区:即只要引用他人的内容在原著中所占的比例不高或者在自己的作品中所占的比例不高,就不会涉及侵权。这种观点其实是有问题的。那么,人们为什么会产生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呢?在这背后,其实蕴含着一种心理学上的“比例效应”。我们先来看一个例子。

在电脑城购买笔记本电脑的消费者,当看到一个广告“本品牌电脑每台减价20元”时,很少会有人因此而停步驻留;但是,当同样的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看到“本品牌糕点每包减价20元”时,却往往会排队购买。同样是20元的消费福利,为什么会产生截然不同的营销效果?在心理学上,这被称为“比例效应”。简单来说,尽管同为减价20元,但是对一台售价一万元的电脑来说,减价比例不过千分之二,而对一袋售价40元的糕点来说,降幅高达50%。而这相差悬殊的比例,正是人们行为差异背后的心理动因。

这种心理现象,折射到版权上,就产生了前述的人们对“适当引用”的认识误区,具体表现为,认为短视频虽然截取、利用、改编了热门影视剧的视频片段或者画面,但是由于所利用的视频片段、画面截图在原作中所占的比例很小,所以仍然构成“适当引用”而不涉及侵权。事实上,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在于没有认识到“适当引用”除了要求引用的比例之外,还考虑引用的内容本身是否具有单独的价值。例如,在美国《福特回忆录》版权纠纷案中,被告发表了一篇2250字的文章,该文引用了《福特回忆录》中关于“水门事件”特写的7500字中的300至400字,不超过原作特写的1/20,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被告的引用虽然量很小,但仍构成侵权,不属于合理使用。

同样的道理,尽管短视频所利用的视频片段或者截图画面在原作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但仍然有侵权风险。对于视频片段而言,一般都可以构成单独的视听作品;对于某些影视作品画面的单幅截图而言,也可能构成单独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因此,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短视频中对他人影视作品中的视频片段或者截图画面进行利用,仍有可能要承担版权侵权责任。例如,在新丽公司诉康凯公司等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法院认为,就电视剧中画面截图而言,各帧静态图像虽不是静态拍摄完成,但也体现了摄录者对构图、光线等创作要素的选择与安排,体现出了独创性;鉴于电视剧属于在特定介质上对物体形象的记录,当其特定帧图像所体现出的独创性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高度时,该图像同样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作品和摄影作品的构成要件的规定。(袁 博)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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