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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审理周期较长:统一裁判标准

2018年07月20日14:06 |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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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审理周期较长:统一裁判标准

如何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权的同时,统一审查标准,遏制管辖权异议滥用,提升审判质效,这是司法审判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随意提出管辖权异议,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整体效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全国首家知识产权专业审判机构,统一受理北京的知识产权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记者7月19日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了解到,自2014年11月6日建院至2018年6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4139件。其中,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3287件,约占全院民事二审案件收案量的三分之一。

据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遇到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形包括:明知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却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对同类案件重复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人为造成送达困难,试图拉长诉讼周期等等。

“有的当事人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法院邮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上诉状,但在邮件中不注明联系人、电话,也不寄回送达地址确认书,造成法院难以联系到异议人、上诉人;有的故意更换办公场所、代理人等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仪军说。

面对利用管辖程序拖延诉讼、原告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法院程序性工作不堪重负的现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探索建立创新机制与举措,以保持程序正当性与诉讼经济原则的平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介绍,近年,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其中,文化产业聚集地区案件数量较多,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占比较高。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管辖权异议占比超过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总数的五分之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根据该条规定,原告可以以己方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而此前,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多只能以被告住所地或者以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等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北京有众多文化科技产业公司,其提起侵害著作权之诉,可以适用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其北京的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相关案件的被告由于多在外地,故几乎无一例外地对该条款的适用提出异议。”仪军说,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商业诋毁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是司法实践中三类常见的知识产权“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据了解,针对大量“信息网络侵权”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分类研究,统一裁判标准,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释法说理,提高文书质量。

同时,为解决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审理周期较长的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建立了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快审机制。通过优化流程、合理分工,单独设立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快审组,实现了专职化送达、集约式审理。自2017年3月初实施快审机制以来,快审组共审结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1500余件,审理周期从过去的27天缩短为14天。(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李万祥 实习生 曹悦欣)

(责编:杨博森(实习生)、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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