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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明妃”打官司:谁能更胜一筹?

2016年07月27日14:50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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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播电视剧《女医明妃传》和其同名小说引发了一场备受关注的知识产权争议。今年年初,因认为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阅文集团)经营的“QQ阅读”客户端上销售的小说《明妃传》在推广中使用了“女医明妃传”等字样,涉嫌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掌阅科技)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并获得法院支持。(本报于2016年3月2日第11版曾作相关报道)。不久后,掌阅科技将阅文集团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经济损失。

近日,浦东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双方就“女医明妃传”是否系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被告在销售小说《明妃传》过程中是否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因两家公司均是国内颇具行业影响力的正版电子书销售和发行平台,此案引起较大关注。

小说“撞名”引发纠纷

据了解,电视剧、电子书《女医明妃传》和电子书《明妃传》均以历史上真实存在的明代女医师谈允贤及明帝朱祈镇、朱祈钰为主要人物,虚构了相关故事情节。但《女医明妃传》和《明妃传》的故事情节、写作方式、作者等均不同,两者系不同作品。

电视剧《女医明妃传》由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唐人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等联合出品,其编剧也是小说《女医明妃传》的作者张巍。该剧在今年2月13日播出后,成为同时期收视率最高的电视剧。掌阅科技获得《女医明妃传》电子小说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后,于2月16日在其运营的“掌阅小说网”“掌阅iReader”平台上上线。由诸葛公子创作的网络小说《明妃传》为阅文集团签约作品。2月2日,《明妃传》在“腾讯读书网”“QQ阅读”平台上线,售价为4分/千字。

对于这些事实,掌阅科技和阅文集团均予以确认。但掌阅科技认为,阅文集团在销售《明妃传》时使用了“女医明妃传”字样,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在经过行为保全申请后,将其告上了法庭。

法庭激辩是否侵权

法庭上,双方围绕多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比如,“女医明妃传”字样是否系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若是,原告是否有权主张“女医明妃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权利?被告在销售小说《明妃传》过程中是否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若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掌阅科技代理律师称,电视剧《女医明妃传》从宣传到开播结束,长达2年,被各大门户网站纷纷报道,在收视率排行榜占据前列,是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宣传时间长、范围广、美誉度高,符合知名商品认定条件。“女医明妃传”字样具有特有性,女医和明妃是该小说中女主人公谈允贤特有两重身份,区别于其它作品角色。电视剧和小说属于《女医明妃传》同一作品的两个表现形式,电视剧知名度的积累等于小说的知名度积累,故小说《女医明妃传》也有很高的知名度。《女医明妃传》作品名称是为了区别商品来源,女医和明妃作为谈允贤的身份高度盖然了电视剧和小说的内容,具有对应性。

此外,该代理律师还表示,掌阅科技经过合法授权,不仅成为《女医明妃传》电子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也享有代原作者进行维权的权利。被告在宣传、推广、销售《明妃传》过程中,使用了“女医明妃传”字样、电视剧《女医明妃传》海报、字样,甚至称其为《女医明妃传》原著,在读者中引起了混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对于掌阅科技的指责,阅文集团进行了反驳,称其认可电视剧《女医明妃传》在上线后构成知名商品,而在上线之前,不构成知名商品。此外,电视剧《女医明妃传》构成知名商品,但不等于小说构成知名商品。

阅文集团代理律师指出,网络小说《明妃传》在上线时,电视剧和电子小说《女医明妃传》均未发表,不构成知名商品。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等于独创性,应当有对应性。公众看到《女医明妃传》名称时,想到更多的是电视剧,而非该小说。另外,被告是《明妃传》销售者,只是根据作者创作时的名称进行传播,被告不构成使用名称行为,使用名称行为的是《明妃传》小说作者,但是其发表在前,即使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也是被告《明妃传》小说作者享有,而不是原告。

此外,对于掌阅科技提出的10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阅文集团也不认同。阅文集团代理律师辩称,被告小说2月2日上架,3月1日下架,原告将人气乘以销售价格作为损失计算依据,但是人气不等于销量,原告提出100万元赔偿要求无依据。

记者就此案分别联系掌阅科技和阅文集团,双方均表示一切以庭审现场的辩论为准。

庭审结束后,此案未当庭宣判。本报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姜旭)

(责编:魏艳、赵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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